高升3:关于收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暨诉讼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
400230证券简称:高升
公告编号:
2024-77号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暨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调解结案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及子公司北京高升数据系统有限公司、北京华麒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吉林省高升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莹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吉林省邮电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为被告之一,公司控股股东天津百若克医药生物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张岱为被告之一。
、涉案的金额:约7,200万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公司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具体影响金额以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审计结果为准。
一、诉讼基本情况
近日,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送达的(2024)鄂0106民初8684号《民事调解书》,就公司及子公司所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作出调解。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武汉分行”)
被告一: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二:北京高升数据系统有限公司被告三:北京华麒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四:吉林省高升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五:上海莹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六:天津百若克医药生物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七:张岱被告八:张红艳被告九:张岭被告十:张闻统被告十一:吉林省邮电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二)案件基本情况2023年
月,公司与兴业银行武汉分行签署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公司合同GSKG-RZ20230824-JK02-XYWHFH7DB,对方合同编号:兴银鄂流贷字2308第WH4415号】,申请金额不超过人民币7,000万元、借款期限不超过12个月的流动资金借款,公司控股股东天津百若克医药生物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张岱先生无偿为公司在兴业银行武汉分行现存及本次全部债务提供无偿担保,最高担保额度壹亿元整。同时公司子公司吉林省高升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莹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华麒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吉林省邮电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北京高升数据系统有限公司为公司在兴业银行武汉分行现存及本次全部债务提供担保,最高担保额度壹亿元整。
上述借款实际于2023年
月
日发放,借款本金为7,000万元,期限
个月,借款利率为5.0%/年,已于2024年2月27日到期,到期日之前的利息公司已支付完毕。新的借款申请,公司已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但期间因公司出现交易类强制退市规定情形,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交易,未能及时落
实新的借款前置条件,未能配合完成新的借款发放。兴业银行武汉分行于2024年6月向法院提起诉讼,已被依法受理。
公司已于2024年6月20日在指定媒体披露了《关于收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传票>及相关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4-66号)。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本案于2024年7月18日开庭审理,原被告有意达成和解并申请法院调解。近日,公司收到法院送达的(2024)鄂0106民初8684号《民事调解书》。经法院确认,各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协议:
(一)各方当事人确认,截至2024年7月17日,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尚欠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借款本金7,000万元,欠息2,072,003.08元;2024年7月17日之后的利息及罚、复息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
(二)各方当事人同意,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分期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偿还借款本金7,000万元及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欠息(欠息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截至2024年7月17日为2,072,003.08元),具体为: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8月30日之前,首期偿还本金3,400万元及截至首期还款日(不含当日)欠款本金7,000万元所产生的欠息;于2024年
月
日之前,第二期偿还本金200万元及自首期还款日起至第二期还款之日(不含当日)止欠款本金200万元所产生的欠息;于2024年10月30日之前,第三期偿还本金600万元、自首期还款日起至第三期还款之日(不含当日)止欠款本金
万元所产生的欠息及原告已支付的案件受理费198,448元、保全费5,000元、律师费50,000元;于2024年11月30日之前,第四期偿还本金1000万元及自首期还款日起至第四期还款之日(不含当日)止欠款本金1,000万元所产生的欠息;于2024年12月20日之前,结清剩余本金1,800万元及自首期还款日起至结清之日止欠款本金1,800万元所产生欠息,以上欠息具体金额以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结算系统计算的数据为准。
(三)在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按本协议第二条支付首笔款项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应于七个工作日内向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申请撤回全部诉讼保全措施,包括申请撤回向北京华麒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吉林省邮电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的下游付款单位发出的协助执行通知书,申请解除全部银行账户的冻结,并应积极配合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解除全部诉讼保全措施。
(四)如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按照本协议第二条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则视为本案中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各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全部清偿完毕,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在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按协议第二条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后的一周内,向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出具借款结清说明并配合完成股权(质押登记编号450000019431)解除质押登记及应收账款解除质押登记。
(五)如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任一时间、金额按时足额支付款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有权就剩余全部未还款项向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有权要求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欠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具体金额以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结算系统计算的数据为准);有权要求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有权就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要求北京高升数据系统有限公司、北京华麒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吉林省高升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莹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天津百若克医药生物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张岱、张红艳、张岭、张闻统在最高本金限额
亿元内承担连带责任;有权就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对北京华麒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吉林省邮电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质押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证明编号26516530003351281099;26516757003351310012)在最高本金限额8,000万元内享有质押权,有权就北京华麒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吉林省邮电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质押的应收账款优先受偿;有权就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对天津百若克医药生物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质押的股权(质押登记编号450000019431)在最高本金限额
亿元内享有质权,有权就天津百若克医药生物
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出质的股权拍卖、变卖或者折价的价款优先受偿。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法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执行措施,并可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上述案件外,截至本公告日,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调解尚未履行完,本案诉前保全措施尚未解除,可能会涉及相关主体开展业务所必须的经营性资产,可能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造成一定影响。公司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具体影响金额以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审计结果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股票摘牌后至退市板块挂牌前的信息披露,由公司聘请的主办券商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网站(www.neeq.com.cn)代为披露。
特此公告。
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