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升3: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湖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
400230证券简称:高升
公告编号:
2024-94号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湖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
决定书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下发的《湖北证监局关于对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张岱、李伟、李文心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45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张岱、李伟、李文心:
经查,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2024年
月
日,公司披露《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3年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归母净利润)为亏损20,000万元~亏损10,000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以下简称扣非净利润)为亏损32,000万元~亏损22,000万元,预计2023年年末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6,000万元~16,000万元。2024年4月23日,公司披露了《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修正后公司2023年归母净利润为亏损31,700万元~亏损26,700万元,2023年度扣非净利润为亏损39,500万元~亏损34,500万元,2023年年末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5,000万元~0万元。公司年报披露的2023年归母净利润为亏损29,775.41万元,2023年度扣非净利润为亏损37,710.91万元,2023年年末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3,125.80万元。公司业绩预告披露的预计归母净利润、扣非净利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与业绩修正
公告、年度报告披露数据存在较大差异,公司净资产由正变负,业绩预告披露不准确。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张岱作为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李伟作为公司财务负责人、李文心作为时任公司董事会秘书,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以上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张岱、李伟、李文心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应充分吸取教训,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公司及相关人员对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予以高度重视。公司及相关人员将以此为鉴,深入学习并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不断完善公司治理,强化内控执行,规范财务管理,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着力提升信息披露质量,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或财务方面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特此公告。
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