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升3: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5年2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基本原则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各种方式的投资者关系活动,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三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决策造成的误导。第四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场所的相关规定,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者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第五条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
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第六条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场所对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内容和方式
第七条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条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在公司指定媒体上发布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二)股东会
1、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会的安排组织工作。
、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创造条件,在召开时间和地点等方面充分考虑便于股东参加。
(三)网络平台
、公司应当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2、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公司网站,更正错误信息,并以显著标识区分最新信息和历史信息,避免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误导。
3、公司将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一对一沟通、现场参观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的相关资料依规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平台刊载。
(四)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1、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要的时候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公司拟召开年报说明会的,应当至少提
前二个交易日发布召开通知,说明召开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召开地点或者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2、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前,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3、为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五)一对一沟通
公司可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六)邮寄资料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的办公地址,便于投资者通过邮寄的方式进行咨询。
(七)电话咨询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咨询电话由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
除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外,任何人不得随意回答股东的咨询,否则应承担由此造成的有关责任。
(八)现场参观
1、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由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指定专人)接待,提前了解特定对象来访目的,
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提前明确涉及的信息范围,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
2、公司有必要在事前对相关的接待人员给予有关投资者关系及信息披露方面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第九条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场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规定时间内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或指定网站公布,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十条公司通过股东会、网站、分析师说明会、业绩说明会、路演、一对一沟通、现场参观和电话咨询等方式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当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十一条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特定对象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签署承诺书(详见附件一),但公司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除外。
第十二条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后,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公司应当对上述文件进行核查,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场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特定对象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十三条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或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信息等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公司应当平等予以提供。第十四条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第十五条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时,应当做好相关记录,并将上述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第十六条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2个交易日内,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见附件二),并将该表及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及时按信披要求公告。
第四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机构组织及实施
第十七条投资者关系工作由董事长领导,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事宜。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及子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擅自披露有关公司及子公司的未公开信息。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常设机构,对董事会秘书负责;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统一办理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工作。
第十八条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主要履行如下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责:
(一)分析研究
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二)沟通与联络
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
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场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公众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第十九条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保守公司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各部门、各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公司应当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员工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提高其与特定对象进行沟通的能力,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的理解,树立公平披露敏感性意识。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在就公司有关情况接受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应首先知会公司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合理、妥善安排采访或者调研过程,并做好备案和记录,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二条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管理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第二十三条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附件一:
调研承诺书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公司)将对你公司进行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根据有关规定做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公司)承诺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不故意打探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你公司许可,不与你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本人(公司)承诺不泄漏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你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或建议他人买卖你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三)本人(公司)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四)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或涉及基础性信息的部分内容),在对外发布或使用至少两个工作日前知会你公司,并保证相关内容客观真实;
(六)本人(公司)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公司也可明确规定责任的内容)
(七)本承诺书仅限于本人(公司)对你公司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活动,时间为:;
(八)本承诺书的有效期为年月日至年月日。经本公司(或研究机构)书面授权的个人在本承诺书有效期内到你公司现场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视同本公司行为。(此条仅适用于以公司或研究机构名义签署的承诺书)
承诺人(公司):(签章) |
(授权代表):(签章) |
日期: |
附件二: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
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编号:
投资者关系活动类别 | □特定对象调研□分析师会议□媒体采访□业绩说明会□新闻发布会□路演活动□现场参观□其他(请文字说明其他活动内容) |
参与单位名称及人员姓名 | |
时间 | |
地点 | |
公司接待人员姓名 | |
投资者关系活动主要内容介绍 | |
附件清单(如有) | |
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