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高升1:重大诉讼进展公告(补发)

查股网  2026-04-08  *ST高升(000971)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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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审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4 年1 月6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4 年1 月2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近日,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 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2025)京03 民终9821 号《民事判决书》,法院就 公司与赵红梅、李金虎追偿权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姓名或名称:赵红梅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原实际控制人关联公司的员工

2、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姓名或名称:李金虎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原实际控制人关联公司的员工

3、 上诉人(原审被告)

姓名或名称: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岱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本公司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17 年10 月30 日,公司原实际控制人、第八届董事会董事长韦振宇在未 经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批准或授权的情况下,违规使用公司公章,以公司名义 与其关联方北京宇驰瑞德投资有限公司、蓝鼎实业(湖北)有限公司作为共同借 款人,与出借人赵从宾签订借款协议,借款金额10,000 万元;以公司名义与其 关联方北京文化硅谷资产运营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共同借款人,与出借人熊斐伟签 订借款暨担保合同,借款金额10,000 万元(以下合称“违规借款”)。

原实际控制人韦振宇及其关联方累计支付赵从宾13,532.50 万元,累计支付 熊斐伟13,982.58 万元。2018 年4 月,两位债权人向法院申请了执行终结,后续 未再申请恢复执行。

2024 年1 月,公司收到原告赵红梅、李金虎(以下简称“二原告”)向北京 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的《民事起诉状》,其诉称:二原告是公司原实际控制人 韦振宇关联公司的员工,在2018 年1 月,将自己名下的住房为公司上述与赵从 宾、熊斐伟的违规借款提供抵押担保,抵押权人为违规借款债权人指定第三人, 且二原告持有盖有公司公章的《反担保承诺函》;因违规借款债权人未得到足额 还款,二原告以上述抵押房屋向北京惠丰融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及北京中金城开 小额贷有限公司借款共计460 万元,该款项于2018 年12 月7 日发放至原告账户 后,被安排向违规借款债权人还款共400 万元并支付至违规借款债权人指定的第 三人账户,另60 万元被转至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关联公司北京华蝶嘉艺文化传媒 有限公司用于支付本次借款的费用。二原告要求公司向其支付代偿款本金460 万元,并要求公司支付上述代偿款产生的利息。2025 年3 月31 日,北京市朝阳 区人民法院出具了(2024)京0105 民初9771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公司承担 责任。随后,公司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 年1 月6 日、2025 年4 月3 日披露的《关于收到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传票>及相关法律文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4-02 号)、 《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13)。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李金虎、赵红梅全部诉讼请求,或 者将本案发回重审。

2、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二审情况

公司已收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5)京03 民终9821 号《民 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3600 元,由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执行情况

经公开渠道查询,本案已进入执行阶段。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收到 相关执行裁定。

(三)其他进展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公司及公司法 定代表人已被列为限制高消费对象。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判决为终审判决,公司需承担责任,但公司尚未履行相关义务。新增的 被执行情形会进一步加大公司的经营风险。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已经对该案计提预计负债581.34 万元(含本金及利 息),后续将根据判决结果及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具体影 响金额以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审计结果为准。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诉讼事项的后续执行情况等,根据案件的进展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六、备查文件目录

(2025)京03 民终9821 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4 月8 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