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塑科技: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对比表
《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修订对比表(2023年6月修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修改《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具体内容如下:
条款 | 修改前 | 修改后 |
第二条 | 第五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 第二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
新增第二章标题 |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 | |
第四条 | 第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 第四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规则第三十七
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规则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规则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规则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规则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
第五条 | 第三十七条 以下事项经董事会审议后,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作出决议: (一)下列任一标准范围内的公司(含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收购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租入或租出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使用协议等事项: 1.交易(或投资)金额(含承担债务、费用等)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0%以上; 2.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总额的50%以上; 3.交易涉及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营业收入达到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 4.交易涉及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净利润达到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 5.交易产生的利润达到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 上述交易(或投资)如涉及关 | 第五条 以下事项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事项:下列任一标准范围内的公司(含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投资并购(包括权益性投资、经营性投资)、收购或出售资产(含股权)、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使用协议等事项: 1.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费用)或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0%以上; 2.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总额的50%以上; 3.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0%以上;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 |
联交易,须按照本议事规则的关联交易权限执行。
(二)委托理财的权限:公司
(含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委托理财涉及金额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20%以上;
(三)资产抵押的权限:公司
(含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资产抵押事项涉及金额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20%以上;
(四)对外担保权限:
1.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3.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4.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
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5.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提供的担保;
7.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
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情形。上述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对外担保,已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五)关联交易的权限:公司
(含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以上;
(六)财务资助的权限:按照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办法》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
(七)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
备,参照本条第一款的权限执行;
(八)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联交易,须按照本议事规则的关联交易权限执行。 (二)委托理财的权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委托理财涉及金额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20%以上; (三)资产抵押的权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资产抵押事项涉及金额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20%以上; (四)对外担保权限: 1.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3.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4.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5.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7.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情形。 上述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对外担保,已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五)关联交易的权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以上; (六)财务资助的权限:按照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办法》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 (七)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参照本条第一款的权限执行; (八)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 6.预计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 (二)境外投资(不含香港、澳门地区)、非主业投资、参股投资项目,项目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20%以上; (三)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1.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放弃所控制企业的优先购买或者认缴出资等权利,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放弃金额与该主体的相关财务指标适用前款(一)交易的相关规定。 2.公司放弃权利未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但相比于未放弃权利,所拥有该主体权益的比例下降的,应当以放弃金额与按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的相关财务指标适用前款(一)交易的相关规定。 3.公司部分放弃权利的,还应当以放弃金额、该主体的相关财务指标或者按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的相关财务指标,以及实际受让或者出资金额,适用前款(一)交易的相关规定。 前款(一)至(三)交易(或投资)事项如涉及关联交易,须按照本议事规则的关联交易权限执行。 (四)关联交易:公司(含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5%的交易; (五)对外担保: 1.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2.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4.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数 |
及公司章程规定其他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
及公司章程规定其他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 | 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5.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7.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情形。 上述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对外担保,已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六)财务资助:公司(含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1)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2)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3)最近十二个月内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4)公司不得为公司的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公司的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主体)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的,公司可以向该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前款财务资助,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委托理财:公司(含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委托理财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20%以上; (八)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公司(含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开 |
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
1.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
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2.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
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3.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九)资产抵押:公司(含全资
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抵押的公司自有资产涉及金额(按照账面净值计算其价值)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20%以上;
(十)租入或租出资产:
1.合同约定的租赁费用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0%以上;
2.合同约定的租赁收入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
3.预计合同约定的租赁产生的
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
(十一)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
备,预计对公司利润产生影响金额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
(十二)账务核销,核销资产预
计对公司利润影响达到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20%以上;
(十三)自主变更会计政策或会
计估计,预计对公司利润影响达到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或者预计对公司净资产影响达到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前款所述会计政策变更对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影响比例,是指公司因变更会计政策对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后的公司净利润、净资产与原披露数据的差额除以原披露数据,净资产、净利润为负数的取其绝对值。
(十四)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
全资子公司注销清算,参照前款
(一)交易的权限;
(十五)对外捐赠和赞助,公司每
一会计年度内发生的对外捐赠和赞助(包括现金捐赠和实物资产捐赠,其中实物资产按照账面净值计算其价值)单项或累计捐赠金额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利润10%以上;
(十六)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规定其他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影响比例,是指公司因变更会计政策对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后的公司净利润、净资产与原披露数据的差额除以原披露数据,净资产、净利润为负数的取其绝对值。 (十四)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全资子公司注销清算,参照前款(一)交易的权限; (十五)对外捐赠和赞助,公司每一会计年度内发生的对外捐赠和赞助(包括现金捐赠和实物资产捐赠,其中实物资产按照账面净值计算其价值)单项或累计捐赠金额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利润10%以上; (十六)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其他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 | ||
原第六条 |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2/3时; ……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 |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 |
原第八条 | 第八条 ……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九条 ……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不同意召开的,董事会应当说明理由并及时公告。同时,董事会应当配合监事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不得无故拖延或拒绝履行配合披露等义务。 |
原第九条
原第九条 | 第九条 ……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 | 第十条 ……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董事会应当说明理由并及时公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 |
原第十条 | 第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原第十一条 | 第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 第十二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原第十三条 | 第十三条 股东大会审议事项时,除现场会议投票外,公司将通过网络投票或其他方式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并对持股5%以下的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并及时公开披露单独计票结果。 | 第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指定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有关表决时间、表决程序和股东身份确认方式可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 |
新增第十七条 | 第四十条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 | 第十七条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依照法律法规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作为征集人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 |
式进行,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
式进行,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 | 行使提案权的,征集人应当通过公司披露征集公告等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征集公告中应当明确披露股东作出授权委托所必需的信息,包括拟提案内容以及股东对拟提案作出合理判断所需要的资料等。 股东接受公开征集并将提案权委托征集人代为行使的,应当将其所持全部股份对应的提案权委托同一征集人代为行使。 征集人应当在截至最近一期股东大会召开前10日向召集人报送征集结果并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征集获得的股东人数、合计持股数量及持股比例、征集结果是否满足行使提案权的持股比例要求。 征集结果满足法定行使提案权持股比例要求的,征集人应当及时披露征集结果公告,并在最近一期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将临时提案书面提交召集人。 征集人在征集期间新增提案应当视为一次新的提案权征集。删除部分前期已公告征集提案的,其他提案征集仍视为有效。 提案权征集结束前股东大会延期或取消的,征集人可发布补充公告延长征集时限。提案权征集结束后发生股东大会延期或取消的,征集人应当在最近一期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将临时提案书面提交召集人。 召集人认定临时提案不符合《股东大会规则》有关规定,进而认定股东大会不得对该临时提案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的,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公告相关股东临时提案的内容,以及作出前述决定的详细依据及合法合规性,同时聘请律师事务所对相关理由及其合法合规性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 |
第十九条 | 股东大会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 股东大会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 |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
提案;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
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
的股权登记日,股东大会采取的投票方式和投票程序;
(五) 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
时间和地点;
(六)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
电话号码。
(七) 如股东大会为股东提供
网络或其他投票方式的,还应在通知中明确参加网络投票的时间与程序,以及股东身份确认方式。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股东大会采取的投票方式和投票程序; (五) 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六)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七) 如股东大会为股东提供网络或其他投票方式的,还应在通知中明确参加网络投票的时间与程序,以及股东身份确认方式。 | 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 |
原第十八条 |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 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 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第二十一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存在不得提名为董事、监事的情形,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要求的任职条件; (二)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在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的工作情况以及最近五年在其他机构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三)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四)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五)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是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 |
(六)候选人是否存在失信行为。
(六)候选人是否存在失信行为。 | ||
原第二十一条 |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指定的其他地点。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除现场会议投票外,公司将通过网络投票或其他方式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股东可亲自出席现场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 (删除) |
新增第二十二条 | 第二十二条 除只有一名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的情形外,股东大会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公司董事、监事。 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选举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应当作为不同的提案提出。 不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监事的,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
新增第二十三条 | 第二十三条 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日期和股权登记日都应当为交易日。股权登记日和会议召开日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少于两个工作日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定,不得变更。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股东大会因故需要延期的,召集人应当在原定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两个交易日公告并说明原因。股东大会延期的,股权登记日仍为原股东大会通知中确定的日期且不得变更,且延期后的现场会议日期仍需遵守与股权登记日之间的间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的规定。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无正当理由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两个交易日公告并说明原因,变更后的召开地点应 |
当仍为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股东大会因故需要取消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两个交易日公告并说明原因。召集人为董事会或监事会的,董事会或监事会应当召开会议审议取消股东大会事项。
提案名称、内容未发生变化,召集人拟重新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将其提交新一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提案无需董事会或监事会再次审议,但董事会或监事会需就提议召开新一次股东大会、相关提案提交该次股东大会等事项作出相应决议。
当仍为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股东大会因故需要取消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两个交易日公告并说明原因。召集人为董事会或监事会的,董事会或监事会应当召开会议审议取消股东大会事项。 提案名称、内容未发生变化,召集人拟重新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将其提交新一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提案无需董事会或监事会再次审议,但董事会或监事会需就提议召开新一次股东大会、相关提案提交该次股东大会等事项作出相应决议。 | ||
新增第二十四条 | 第二十四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召集人需要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的,应当在股权登记日后三个交易日内、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开始前发布。 股东大会需审议存在前提关系的多个事项相关提案或者互斥提案的,召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时限内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提示性公告除索引股东大会通知披露情况等外,内容应当与此前公告的股东大会通知一致,包括会议召开日期、股权登记日、会议地点、投票方式、审议议案等关键内容。召集人不得以提示性公告代替股东大会通知的补充或更正公告。 | |
原第二十四条 | 第二十四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 第二十七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原第二十五条 | 第二十五条 …… 如股东大会为股东提供网络或其他投票方式的,应按股东大会通知的规定办理股东身份确认手 | 第二十八条 ……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表决,应按股东大会通知的规定办理股东身份确认手续。 |
续。
续。 | ||
原第二十六条 | 第二十六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 代理人的姓名; (二) 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 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第二十九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至少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性质和数量; (二)受托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 (三)对该次股东大会提案的明确投票意见指示,没有明确投票指示的,授权委托书应当注明是否授权由受托人按自己的意思决定; (四)授权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原第二十九条 |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在会前负责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理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会前负责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签名册。签名册至少载明参加股东名称、身份证号码、股票账户卡、住所地址、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代理人名称等事项。 |
原第三十六条 | 第三十六条 会务人员应于会议开始五分钟前,将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人数、其他出席会议人员以及出席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统计数一并提交会议主持人,由其向出席会议的全体人员公布。 | (删除) |
第五章标题 | 会议审议事项、表决程序、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 | 股东大会表决程序、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 |
原第三十九条 | 第三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 第四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 |
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时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时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
原第四十一条 | 第四十一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公司董事或监事选举实行累积投票制度。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累积投票制度的具体操作方法,按照公司《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执行。 当提名董事候选人多于应选人数时,应当采用差额方式选举。 在与选举董事或监事相关的股东大会上,可增加候选人发言环节,由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介绍自身情况等内容,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 (删除) |
原第四十二条 | 第四十二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会议主持人在股东大会就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前,应对关联交易的内容及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作出充分说明。 |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
新增第四十四 |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并及时 |
条
条公开披露单独计票结果。本规则所称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删除第四十六条第(六)(七)款 |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 (六)本规则第三十七条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 (七)发行公司债券; (八)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第四十七条 |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等); (二)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四)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六)发行股票、可转债、优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七)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股份; (八)重大资产重组; (九)股权激励计划; (十)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公司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前款第(四)、(十)项所述提 |
案,除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案,除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第五十条 |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 股东投票应当对除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监事以外的提案发表同意、反对或弃权意见之一,同一股东所持公司股份不得进行拆分投票,集合类账户持有人或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监事的,股东可以将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以应选人数为限在候选人中任意分配(不同意相关候选人的,可以投出零票),但总数不得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 |
第五十二条 |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第五十五条 |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第五十六条 | 董事会应于股东大会结束后及时将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文稿、会议记录和相关的会议文件报送证券交易所,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刊登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决议公告应写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本的比例、以及每项议案的表决方式、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对股东提案作出决议的,应列出提案股东的名称或姓名、股东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 公司聘请律师出席并见证股东大会。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 董事会应于股东大会结束当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办理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相关事宜。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当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公告格式》等规定的内容和格式要求。 |
新增第五十七条 | 第五十七条 公司聘请律师出席并见证股东大会。与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的法律意见书,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该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交所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出席该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及代表股份数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四)会议的表决程序是否合法有效; (五)相关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 (六)除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 |
事、监事的提案外,每项提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弃权的股份数及其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以及提案是否获得通过;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监事的提案,每名候选人所获得的选举票数、是否当选;该次会议的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七)见证该次股东大会的律师事务
所名称、两名律师姓名;
(八)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
具的法律意见。
事、监事的提案外,每项提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弃权的股份数及其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以及提案是否获得通过;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监事的提案,每名候选人所获得的选举票数、是否当选;该次会议的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七)见证该次股东大会的律师事务所名称、两名律师姓名; (八)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 ||
原第六十三条 | 第六十三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含本数;"超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 第六十四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超过”含本数;“以下”“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
第六十五条 | 本规则的修定须经股东大会批准。 | 本规则的修改须经股东大会批准。 |
新增第六十七条 | 第六十七条 本规则附件为公司股东大会权责清单。 | |
新增附件 | 附件:股东大会权责清单 |
注:因部分条文增删后,对涉及的条、款、项序号作相应调整。除上述修订条
款外,《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其他条款保持不变。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特此公告。
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