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塑科技: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
情形的说明
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向袁海朝、北京华浩世纪投资有限公司等108名交易对方购买其合计所持有的河北金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0%股份,并向公司控股股东广东省广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就本次交易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说明如下:
截至本说明出具日,本次交易的相关主体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尚未完成责任认定的情形,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因涉嫌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因此,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特此说明。
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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