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金国际: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山金国际黄金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SD-GOLD
山金国际
SHAN JIN INTERNATIONAL
二?二六年三月
山金国际黄金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经2026年3月4日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金国际黄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工作,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 称“《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山金国际黄金股份 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 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 众公布前述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 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 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 务,并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第五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信 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要求报送及披露信息,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 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 误导投资者。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 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责任划分
第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相关责任人包括以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监督本制度的制定与实施。具体分工如下:
(一)公司董事长作为本制度实施的第一责任人;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为公司信息 披露的总协调人;
(三)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负责具 体信息披露事务,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
(四)公司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另外委任一名董事会证券事务 代表,证券事务代表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负责信息披露事务。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的责任:
(一)作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递交深圳证券 交易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二)经董事会授权协调和组织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
报告董事会,督促公司建立信息披露相关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责任人依法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事务包括建立信息披露的制度、负责与投资者、新闻媒体的联系, 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联系股东、董事,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 露过的信息资料。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三)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 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 有文件。在公司作出重大决定之前,从信息披露角度提供咨询意见。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尤其财务部门及涉及对外投 资的部门和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其他部门及个 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披露信息。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并在内幕信息泄 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二条 董事的责任:
(一)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 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二)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三)未经董事会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东和媒体发布、 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信息披露方面的职责:
(一)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 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 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 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一)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在有关事项发生的 当日内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情况、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
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必须保证这些报告的真实、及时和完整性,并在 该书面报告上签名,承担相应责任;
(二)高级管理人员应责成财务部及各业务部门等,对照信息披露的范围和 内容进行检查,如发生有需要披露的事项,部门负责人应就该事项发生的当日内 报告总经理;
(三)子公司总经理应当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在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内 向公司总经理报告子公司经营、管理、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 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子公司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及时和完整性 承担相应责任,并在该书面报告上签名。子公司总经理对所提供的信息在未公开 披露前负有保密责任。各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在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将以上相关 信息提交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如需要进一步的材料时,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董 事会秘书要求的内容与时限提交;
(四)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 报告及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 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五)高级管理人员提交董事会的报告和材料应履行相应的手续,并由双方 就交接的报告及材料情况和交接日期、时间等内容签字认可。
第十五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各个子公司、分公司负责 人为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内部直接责任人,在各自负责和管辖的业务范围内,对 发生第三十条所列的披露事项,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并保证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十六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各个子公司、分公司负责 人应当督促分管范围内人员严格执行本制度及相关内部报告制度,督促下属人员 明确和掌握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原则和要求,并根据各自部门和单位业务情况 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和考核措施。
第十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需履行相关信息披露责任, 出现或知悉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时,应及时、主动通报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董 事会办公室,并根据规定履行相应的披露义务。
第四章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文件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 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定期报告为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凡是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 露。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 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 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 第3 个月、第9 个月结束之日起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 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一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 数,公司前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 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公司审计法务部负责落实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 制及监督机制。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第二十三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 大股东持股 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 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 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 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 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 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六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 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七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 据。
第二十八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 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九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格式及编制,遵守中国证监 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三十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 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 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 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 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 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 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一条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 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 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三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 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三十条所列的重大事件,可能对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子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 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五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 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六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 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 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 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披露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 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 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三十七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 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 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
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 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九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 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 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 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 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 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二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 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 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节 互动易
第四十三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回复投资者提问时,应当谨慎、 理性、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发布的信息和回复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信息披露以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不得通过互动易平台披露未 公开的重大信息。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或回复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 冲突。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回复投资者提问时,不得使用虚假性、夸大性、宣传性、 误导性语言,应当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不得误导投资者。不具备明确 事实依据的内容,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平台发布或者回复。
第四十四条 互动易平台信息的内容规范性要求:
(一)不得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投资者提问涉及已披露事项的,公司可以 在已依法披露的信息范围内对投资者的提问进行充分、详细地说明和答复;
(二)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信息
披露公告。公司不得以互动易平台发布或回复信息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 公开重大信息;
(三)不得选择性发布或回复。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回复投资者提 问时,应当保证发布信息及回复投资者提问的公平性,对所有依法合规提出的问 题认真、及时予以回复,不得选择性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
(四)不得涉及不宜公开的信息。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回复投资者 提问时,不得涉及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信息,不得涉及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等不宜公开的信息。公司对供应商、客户等负有保密义务的,应当谨慎 判断拟发布的信息或者回复的内容是否违反保密义务;
(五)充分提示不确定性和风险。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回复投资者 提问时,如涉及事项存在不确定性,应当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不确定性 和风险;
(六)不得迎合热点。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回复投资者提问及对涉 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题进行答复时,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 不得利用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 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创新、采购销售、重大合同、战略 合作、发展规划以及行业竞争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 格;
(七)不得配合违法违规交易。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回复投资者提 问时,不得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也不得利用发布信息 或回复投资者提问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其他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正 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八)及时回应市场质疑。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或者回复的内容受 到市场广泛质疑,被公共传媒广泛报道且涉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 动的,公司应当关注并及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信息披露的权限、流程及程序
第四十五条 信息披露的审批权限
(一)定期报告以及由出席会议董事签名须披露的临时报告,由董事会秘书 负责组织并完成信息披露工作。
(二)非上述第(一)项须披露的其它临时报告披露权限:
1、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2、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3、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同意签发。
(三)由董事会秘书组织完成信息披露相关工作,组织信息披露文稿的审定 或撰写,对公告披露申请书、公司股票停牌、复牌申请书等进行签发并负责与深 圳证券交易所沟通与报送。
第四十六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署; (一)董事会秘书根据文件编制要求,对编制季报、中报、年报工作进行部
(二)财务部对季报、中报、年报内容进行分工并制定完成时间表;
(三)各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各自的分工内容,并经部门负责人确认;
(四)董事会办公室将各部门提交的文件进行汇总;
(五)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如需要审计);
(六)董事会办公室编制季报、中报、年报初稿;
(七)董事会秘书审核定期报告后,将定期报告报送公司审计委员会审核;
(八)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 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九)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十)定期报告经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办公室根据证 券交易所的相关安排在符合监管规定的媒体上发布。
第四十七条 公司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当发生触及上市规则和本制度规定的披露事项时,信息披露义务人、 公司相关部门或单位应在第一时间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并在信 息未披露前做好保密工作。
(二)董事会秘书得知重大事件发生或接到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应 尽快组织相关人员起草披露文稿;
(三)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文稿并予以修订;
(四)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五)拟披露的文稿报董事长审定并签发。其中,证券交易所要求经全体董 事确认的临时公告,须提交全体董事审定后发布;如披露事项为需要提请公司董 事会或股东会审批的重大事件,应按照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报请公司董 事会、股东会审批并作出书面决议。
(六)董事会秘书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经审核后予以公告。
程 第四十八条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上业务平台申请、审核、发布公告的流
(一)申请:公司发布信息,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以书面形式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系统提出申请,并按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提交公告内容及附件;
(二)审核: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员对公司发布信息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 审核。董事会秘书对审核员提出的问题进行解释,并根据要求对披露信息内容进 行补充完善;
(三)发布:发布信息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后,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 披露。
第四十九条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回复投资者提问的内部审核流程如下:
(一)问题收集整理。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收集整理互动易平台的投资者 提问,及时向董事会秘书进行汇报。
(二)回复内容起草。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公司相关人员,对投资者 提问进行研究并组织起草相关回复内容。
(三)对于投资者涉及公司各子公司、各职能部门的提问,各子公司、各职 能部门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董事会办公室进行回复内容的起草,并按照董事会办 公室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保证所提供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充 分,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回复内容审核与发布。回复内容起草完成后,应经公司董事会秘书审 核通过后在互动易平台进行发布。凡未经审批通过的信息或回复不得在互动易平 台进行发布。
第五十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 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 提供内幕信息。
(一)公司信息披露主体,在接待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各类媒体时,若 对于该问题的回答内容个别或综合的等同于提供了尚未披露的股价敏感信息,上 述知情人均不得回答。证券服务机构、各类媒体要求提供或评论可能涉及公司未 曾发布的股价敏感信息,也必须拒绝回答;
(二)证券服务机构、各类媒体记者误解了公司提供的任何信息以致在其分 析报道中出现重大错误,应要求证券服务机构、各类媒体立即更正。
第五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第五十二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讨论和决定涉及到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 知董事会秘书参加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第五十三条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 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咨询。
第五十四条 在公司网站上发布信息时,应经过董事会秘书同意;遇公司内 部刊物上有不适合发布的信息时,董事会秘书有权制止或限定发放范围。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 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 公告。
第五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稿应及时报送监管部门备案。
第六章未公开信息的保密
第五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部信息知情人对公司未公开 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应予保密的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本制度第三十条所列举的重大事件。 董事长、总经理为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为 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当督促分管范围内的人员严格履行未公 开信息的保密义务。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为各部门、下属公司保密工作 第一责任人。
第五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过程中,直至完成信息公开披露之前,相关信息
的知情人员,应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相关内幕信息, 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五十九条 公司应与信息知情人员签署保密协议,约定对其了解和掌握的 公司未公开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
第六十条 公司向有保密义务的机构或个人提供非公开重大信息前,应核实 是否必要,并与对方签订保密协议。上述所称的机构或个人包括与公司有业务往 来的融资方、为公司提供服务的会计师、律师、券商、资产评估公司等。
第六十一条 公司应按照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 等进行信息沟通。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 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 信息。
第七章信息披露工作的执行监督
第六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关系重大,相关信息披露责任人应勤勉履行 职责。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 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 的赔偿要求。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部门另有处分的可以合并 处理。
第六十三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依照《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被深圳证券交易所依据《股票上市规则》通报 批评或公开谴责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组织对本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检查,采 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公司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及时进行内部处分,并将有关处理结 果在五个工作日内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六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相关责任人和联络人履行职责的情况,应当纳入 其年度工作考核的内容。
第八章档案管理
第六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配备专门人员,负责收集公司已披露信息 的报刊资料,并统一管理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资料,进行分类存档保管。
第六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由董事会秘书或其授 权的董事会办公室相关人员负责保管。
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 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有关法 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监管规则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 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监管规则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法律、法规、公司股 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六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六十九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