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旅游: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判决生效的公告
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判决生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已生效
2.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3.涉案的金额:983万元
4.对本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判决如能得到全额执行,将增加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688万元。
桂林罗山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为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本公司持有其70%的股权,桂林罗山湖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其30%的股权。
桂林罗山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23日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临桂区法院”)当日出具的(2024)桂0312民初32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生效证明》,该生效证明内容如下:
“本院关于原告桂林罗山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桂林罗山湖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2024)桂0312民初323号判决书,已于2024年4月1日发生法律效力。”
临桂区法院作出的上述合同纠纷案的判决如下:
一、被告桂林罗山湖集团有限公司返还征地款6,775,200元给原告桂林罗山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二、被告桂林罗山湖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资金占用损失(以6,775,2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5%计算至实际全部返还之日止,其中暂计至2024年1月3日为3,053,480.55元)给原告桂林罗山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上述判决已生效,鉴于桂林罗山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前期已对上述征地款全额计提了坏账准备,本次判决如能得到全额执行,公司将转回之前计提的坏账准备,并确认收到的利息收入,这将增加归属于本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688万元。
备查文件:
1.《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生效证明》;
2.(2024)桂0312民初32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