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旅游: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
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执行和解
2.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申请执行人
3.涉案的金额:677.52万元及资金占用损失
4.对本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收到征地款本金人民币677.52万元,将增加本公司2025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474万元。
桂林罗山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山湖公司”)为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本公司持有其70%的股权,桂林罗山湖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山湖集团”)持有其30%的股权。
针对罗山湖公司与罗山湖集团合同纠纷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临桂区法院”)于2024年3月出具(2024)桂0312民初3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罗山湖集团返还征地款677.52万元给罗山湖公司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
上述判决已于2024年4月1日生效。具体详见本公司2024年4月25日发布的《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判决生效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4-022)。
判决生效后,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罗山湖公司于2024年4月26日向临桂区法院提交了《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临桂区法院按照判决书强制执行。临桂区法院已于2024年7月4日立案受理。
鉴于目前罗山湖集团已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无力偿还债务,为了尽快收回款项,经与罗山湖集团数次沟通协商,2025年1月10日,罗山湖公司(甲方)
与罗山湖集团(乙方)、王云霞(丙方)签署《执行和解协议》,主要内容为:
1、本协议签订之日起1日内,丙方自愿代乙方向甲方一次性支付征地款本金人民币6,775,200元,丙方与乙方之间的代支付关系及清偿责任,由其自行处理,与甲方无关。
2、甲方在收到上述本金后,自愿放弃依据(2024)桂0312民初323号民事判决书向乙方主张的全部资金占用损失,双方就该判决书涉及的债权债务关系就此了结,甲方不得再就本案向乙方提出任何其他费用或赔偿的请求。
罗山湖公司已于2025年1月10日收到上述征地款本金人民币677.52万元。
鉴于罗山湖公司前期已对上述征地款全额计提了坏账准备,本次收到征地款本金人民币677.52万元,罗山湖公司将转回之前计提的坏账准备,这将增加本公司2025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474万元。
备查文件:执行和解协议书
特此公告。
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