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中弘1: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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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6 年7 月29 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中弘控股股份 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深证上〔2026〕1038 号)(以下简称“《决 定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当事人:
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宿州市浍水路271 号;
王继红,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胡剑勇,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兼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王志刚,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
行为:
经查明,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弘控股)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
中弘控股未能于2026 年4 月30 日前披露2025 年年度报告。
发行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以下简称《债 券上市规则》)第1.5 条、第3.2.2 条第一款以及《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规则(2023 年修订)》(以下简称《债券挂牌规则》)第五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中弘控股董事长王继红、总经理兼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胡剑勇、财务负责人王志刚 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债券上市规则》第1.5 条、第1.6 条第 二款以及《债券挂牌规则》第五条、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中弘控股上述违规行为负有 重要责任。
因中弘控股未按时披露2023 年年度报告,中弘控股及其董事长王继红已经被本所实 施了纪律处分,本次属于再次违规。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债券上市规则》第6.3 条、《债券挂牌规则》 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王继红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兼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胡剑勇、财务负责人王 志刚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中弘控股、王继红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 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中弘控股通过本所固 定收益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
对于中弘控股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 信档案数据库。
二、备查文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 定》(深证上〔2026〕1038 号)
特此公告。
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7 月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