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泰汽车: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浙商银行)
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众泰汽车股票代码:000980
信息披露义务人姓名: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住所: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多湖街道宾虹东路358号嘉福商务大厦2号楼1、
2、10楼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增加(执行法院裁定取得)签署日期: 2023年5月25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增加或减少其在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之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目 录
第一节 释义 ...... 3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4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 6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 7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 8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 9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10
第八节 备查文件 ...... 11
附表 ...... 12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释义项 | 释义内容 | |
本报告书 | 指 | 《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上市公司/众泰汽车 | 指 | 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
铁牛集团 | 指 | 铁牛集团有限公司 |
信息披露义务人 | 指 |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 |
本次权益变动 | 指 |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通过执行法院裁定取得铁牛集团有限公司原持有的上市公司 471,357,32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9.35%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深交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 |
法定代表人 | 周镔 |
注册地址 |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多湖街道宾虹东路358号嘉福商务大厦2号楼1、2、10楼(自主申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703MA28EXDT4N |
企业类型 | 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上市) |
经营范围 | 许可该机构经营中国银行业务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批准的业务,经营范围以批准文件所列的为准(凭有效金融许可证经营)。(凡涉及后置审批项目的,凭相关许可证经营,浙江省后置审批目录详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官网。) |
成立日期 | 2016年12月19日 |
营业期限 | 长期 |
股权结构 | 浙江省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持有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2.49%股权,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股东详见工商登记信息。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的相关情况
主要负责人:
姓名 | 在该公司职务 | 性别 | 国籍 | 常住地 | 是否取得其它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
周镔
周镔 | 行长 | 男 | 中国 | 中国 | 否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1.本次为铁牛集团质押给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的众泰汽车股份468,000,000股,经过公开拍卖流拍后,根据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2020)浙0784破11号之七十四《民事裁定书》及(2020)浙0784破11号之七十五《民事裁定书》,依法抵债至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指定的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名下。截至2023年5月23日,上述抵债的468,000,000股股份已完成过户。
2. 2022年8月23日,铁牛集团债权人委员会表决通过《关于铁牛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未质押股票的实物分配方案》。根据该方案规定,普通债权按债权金额比例获偿未质押股票。2022年10月21日,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浙0784破11号之六十三《民事裁定书》,裁定对《铁牛集团有限公司财产分配方案》予以认可。铁牛集团因实施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铁牛集团有限公司财产分配方案》,将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普通债权部分应分得的3,357,323.00股股票扣划至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指定的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名下。截至2023年5月24日,上述抵债的3,357,323.00股股份已完成过户。
上述股份总计471,357,32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9.35%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无增加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并会按照深交所减持相关规定,并根据市场行情择机进行部分减持,具体减持计划请以后续减持公告为准。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本次为执行法院裁定取得。
二、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数量和比例本次权益变动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将持有众泰汽车471,357,323股,持股比例为9.35%。
三、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所持众泰汽车股份均为有限售条件股份,未对外质押,也未被冻结。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买卖众泰汽车股票的行为。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如实披露,不存在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
法定代表人:
签署日期:2023年5月25日
第八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浙0784破11号之七十四《民事裁定书》、(2020)浙0784破11号之七十五《民事裁定书》、(2020)浙0784破11号之六十三《民事裁定书》。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 |||
上市公司名称 | 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深圳市 |
股票简称 | 众泰汽车 | 股票代码 | 000980 |
信息披露义务人姓名 |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 | 信息披露义务人联系地址 |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多湖街道宾虹东路358号嘉福商务大厦2号楼1、2、10楼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 减少□ 不变,但持股比例下降□ 不变□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 无■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 否■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协议转让□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间接方式转让□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执行法院裁定■ 继承□ 赠与□ 其他□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拥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0股 拥有表决权的股份比例:0 % |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及变动比例 | 拥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471357323股 拥有表决权的股份比例: 9.35%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 是□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 否■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 不适用 |
信息披露义务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
法定代表人:
签署日期:2023年5月25日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 不适用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 不适用 |
是否已得到批准 | 不适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