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泰汽车: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众泰汽车”)于近日收到广东省深圳 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2026)粤0303 执14947 号之一】。该案 件前期情况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分别于2026 年5 月29 日披露 的《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36);2026 年5 月12 日披露的《关 于公司破产企业财产处置专用账户部分股份被司法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34)。 现将《执行裁定书》内容公告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1、众泰汽车与深圳立迅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迅实业”)因借款合同纠纷 一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
众泰汽车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立迅实业清偿借款本金7,820 万元及利息 542.28 万元(暂计至2025 年10 月20 日;众泰汽车应自2025 年10 月21 日起以3,900 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45%的标准,以2,920 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9%的标准,以 1,000 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5%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并承担律师费10 万元和一审案件受理费及保全申请费46.53 万元、二审案件受理费0.27 万元。
2、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公司破产企业财产处置专用账户(以下简称“处置专户”) 因本案已累计被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司法冻结的股份数量为43,684,879 股,占 处置专户所持股份总数的17.33%,占公司总股本的0.87%。
二、执行裁定情况
因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能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支付义务,立迅实业向广东省深圳 市罗湖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近日,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2026)粤 0303 执14947 号之一】,裁定如下:
以本案被执行人众泰汽车应清偿的借款本金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 行过程中产生的费用为限,对被执行人众泰汽车处置专户名下证券账户内证券代码为 000980 的无限售流通股43,684,879 股进行变价,变价方式:指令所托管的证券公司营业 部在三十个交易日内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卖出,变价所得款项清偿被执行人众泰汽车所负 债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下属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的影响及相关风险提示
1、处置专户目前持股比例为4.999999%,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或持股5%以上股东。 本次强制执行涉及处置专户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流通股43,684,879股将通过集中竞价方式 卖出,所得款项用于清偿公司所负债务。上述股票变价后,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 更,亦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产生重大影响。
2、本次强制执行所涉及的借款本金已在公司历年财务报表中作为长期借款予以确 认和列报,本次强制执行系判决履行方式的变更,该借款本金本身不会导致公司新增负 债。但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执行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将计入当期损益,对公司 本期利润产生一定影响。
3、根据《执行裁定书》,本次变价方式为在三十个交易日内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卖 出。变价期间,上述股票的处置价格及处置进度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变价所得款项能否 完全覆盖公司所负债务存在一定不确定性。如最终变价所得款项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公司仍须就剩余债务继续承担清偿责任。
4、本次强制执行系公司作为债务人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后续执行措施,公司目 前生产经营活动正常有序开展。本次强制执行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5、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 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披露的信息为 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审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执行裁定书》【(2026)粤0303 执14947 号之一】;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08 月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