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子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独立意见
山子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于2023年7月14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参加了本次会议。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本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和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拟公开挂牌出售子公司股权及相关债权的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拟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公开挂牌转让公司所持有的房地产业务相关股权和债权事宜,目的在于落实《银亿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全面优化公司的资产、负债及业务结构,增强整体的盈利水平及持续经营能力,有利于盘活公司资产、优化资源配置、突出主营业务,聚焦先进制造业的发展战略。
本次交易以公开挂牌转让的方式进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通过公开挂牌方式转让银亿房地产等剥离企业及相关债权,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评估机构的选聘:公司聘请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担本次交易的评估工作,并签署了相关协议,选聘程序合规。该评估公司作为本项目的评估机构,持有有关部门颁发的评估资格证书,为在中国证监会备案的从事证券期货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具有从事评估工作
的专业资质和丰富的业务经验,能够胜任本次评估工作。评估机构的独立性:除为本次交易提供评估服务外,评估机构及其经办评估师与公司及剥离企业均无关联关系,亦不存在现实的或预期的利益和冲突,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机构本着独立、客观的原则,实施必要的评估程序,遵循了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公正性等原则。
本次评估的假设前提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执行,遵循了市场通用的惯例或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评估结论的合理性:本次评估所选用的数据、资料可靠,得出的资产评估价值客观、公正反映了剥离企业评估基准日2022年12月31日的实际情况,评估结论合理。
综上所述,本次选聘评估机构程序符合公司的规定,评估机构具备资产评估的胜任能力,评估机构具备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评估方法选用适当,评估参数选用合理,评估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况。
二、对聘任陆燕女士为公司财务总监的独立意见
本次董事会的提名、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拟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教育背景、任职经历、专业素质和职业操守,未发现其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因此,我们同意聘任陆燕女士为公司财务总监,任期至第八届董事会届满。
山子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王震坡、杨央平、陈 珊二○二三年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