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子股份: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山子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3年8月30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参加了本次会议。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本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和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2023年上半年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的文件精神,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我们对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及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实,现说明及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①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经核实,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将资金直接或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情形。
②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经核实,报告期内,除公司及子公司宁波昊圣投资有限公司为子公司宁波北仑艾尔希汽车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外,公司不存在其他为公司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公司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抵押情况,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也未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不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况,亦不存在与《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相违背的担保事项。公司严格遵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供担保均是正常经营和合理利用资金的需要,重大对外担保事项都有相应的审批程序,严格控制了对外担保的风险。
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商品房承购人在商品房交付前的阶段性担保属于商品房销售行业惯例,是正常经营的需要,公司为商品房承购人提供担保的同时,承购人以其商品房作为抵押。公司的上述担保行为风险可控,担保决策程序合法、合规,没有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二、对补选公司非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本次提名的倪海涛先生和徐芳女士的相关材料,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个人履历、工作业绩等情况,未发现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证券市场禁入者或者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任何处罚和惩戒。
综上,我们认为本次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同意,不存在损害股东合法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补选倪海涛先生、徐芳女士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提交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山子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王震坡、杨央平、陈珊二○二三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