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绒业:《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2024年1月修订)

查股网  2024-01-03  中银绒业(000982)公司公告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4年1月修订)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和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委员会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的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独立董事应当在委员会成员中占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本条所称“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会计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成员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审计部为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六)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议事规则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在董事会会议前召开。临时会议经2名以上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时,或者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召开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正常情况下会议召开前五天须通知全体委员,在全体委员同意的情况下,也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应是独立董事)主持。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也可以釆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审计委员会认为有必要且能为公司决策提供真实可靠的依据,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在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年报工作规程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过程中,应履行如下主要职责:

(一)协调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时间安排;

(二)审核公司年度财务信息及会计报表;

(三)监督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审计的实施;

(四)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情况进行评估总结;

(五)提议聘请或改聘外部审计机构;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二十二条 公司及会计师事务所向审计委员会提供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时间安排及实际情况,与会计师事务所共同协商确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时间,进场审计时间不得晚于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日前二十个工作日。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确定审计时间后,应及时通知公司财务负责人,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编制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表提供审计委员会初步审核,审计委员会应出具书面意见。

第二十五条 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应保持与年审会计师的及时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关注公司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进程,不定期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二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完成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提交公司审计委员会审核,并由审计委员会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核。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在向董事会提交财务报告的同时,应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审计过程中,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议公司年报审计事项时,应在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三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可在权限内成立年报审计工作小组,授权年报审计相关工作,行使审计委员会部分职能,年报审计工作小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