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绒业: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虞世全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3年度述职报告
(虞世全-已离任)
2023年度,本人在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担任独立董事,在报告期内,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要求,本人在工作中独立、谨慎、认真、忠实、勤勉地履行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赋予的职责,积极参与公司重大事项决策,客观、公正、审慎地发表意见,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2023年度主要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独立董事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虞世全先生,男,1966年11月出生,硕士研究生工商管理专业毕业,大学本科(会计、法律专业),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注册税务师,经济师,会计师。曾任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长城计算机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经纬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华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华纺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国服装股份有限公司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现任四川国财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成都中财国政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主任会计师)。2018年1月起至报告期担任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报告期内,任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1家,即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独立性说明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经自查,本人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本人在履职中保持客观、独立的专业判断,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共组织召开6次董事会会议,股东大会2次,其中年度股东大会1次,临时股东大会1次。2023年度,本人出席董事会和列席股东大会情况如下:
独立董事姓名 | 本年应参加董事会(次) | 亲自出席(次) | 委托出席(次) | 缺席(次) | 是否连续2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 | 列席股东大会(次) |
虞世全 | 6 | 6 | 0 | 0 | 否 | 2 |
(二)会议表决情况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及时了解公司经营工作和业务动态,与公司管理层及董事会办公室沟通顺畅,认真阅读会议议案,积极参与会议讨论,独立、客观、审慎的行使表决权。本人认为:2023年度,公司相关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相关议案没有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对各项议案均未提出异议且投了同意票。相关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决议及表决结果均已及时在巨潮资讯网网站及指定媒体进行了披露。
(三)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情况
本人担任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在任期间的履职情况如下:
1.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共组织召开4次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7项议案。本人均亲自参加了相关会议,未有无故缺席的情况发生,具体情况如下:
2023年审计委员会共召开4次会议:
(1)2023年4月12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及摘要》、《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胡宗贵基于都江堰市聚恒益新材料有限公司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说明》、《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河南万贯实业有限公司2022年9至12月份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说明》。
(2)2023年4月25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1季度报告》。
(3)2023年8月16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
(4)2023年10月25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3季度报告》、《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审计委员会全体委员对公司财务报告进行全面、严格的审视,保证财务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同时指导公司建立完善系统化的内控、审计体系,有效控制经营风险。2023年讨论并审议了定期财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子公司业绩承诺事项说明,及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情况报告等事项,并与外部审计机构保持顺畅的沟通,保障了公司财务报告质量以及风险防范体系的有效性。
2.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履职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共亲自参加2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根据《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绩效考核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发放及绩效考核的发放进行了审议,报告期内无违反公司绩效和薪酬管理制度的情况发生。
三、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2023年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类文件的规定,本人就公司相关事项
发表的独立意见详见下表:
时间 | 会议届次 | 发表独立意见事项 |
2023年1月19日 | 第八届董事会十四次会议 | 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有关议案的独立董事意见 1、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的独立意见。 |
2023年3月29日 | 第八届董事会十五次会议 | 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有关议案的独立董事意见 1、对上市公司《关于进行证券投资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 |
2023年4月12日 | 第八届董事会十六次会议 | 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有关议案的独立董事意见 1、关于2022年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事项发表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2、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3、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4、关于都江堰市聚恒益新材料有限公司2021至2022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独立意见。 5、关于河南万贯有限公司2022年9至12月份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独立意见。 6、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意见。 7、关于公司利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意见。 8、关于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事项的独立董事意见。 9、关于公司 2023年度为控股公司提供担保预计额度的独立董事意见。 |
2023年8月16日 | 第八届董事会十八次会议 | 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有关议案的独立董事意见 1、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独立意见。 2、关于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 3、关于公司拟聘任李丹奇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
2023年10月25日 | 第八届董事会十九次会议 | 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有关议案的独立董事意见 1、独立董事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
2023年度,本人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事项、日常关联交易、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公司利润分配议案、购买理财产品、公司证券投资、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综合授信等事项出具了独立意见。对公司对外投资及股权收购事项予以高度关注,为促进公司在转型过程中稳健运行、在产业链中的业务发展及扩张发挥了积极作用,维护了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谨慎、认真、勤勉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
上述独立董事意见均已在巨潮资讯网、《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上进行了披露。
四、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定期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披露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时编制并披露了《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度第一季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准确披露了相应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和重要事项,向投资者充分揭示了公司经营情况。上述报告均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其中《2022年年度报告》经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公司对定期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等的审议及披露程序合法合规,财务数据准确详实,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
(二)关联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关联交易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人及时关注公司关联交易情况,公司对关联关系准确判断,报告期内不存在关联交易的情况。
(三)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的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进行了认真审核,认为公司严格遵循有关法规要求,采取了切实可行的措施,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报告期未发生对外担保及对子公司的担保事项,不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五)报告期对外投资及股权收购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对外投资及股权收购情况。
(六)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以
及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本人对于继续聘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财务报告的审计机构予以事前认可,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审议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七)现金分红及其他投资者回报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对2022年度利润分配做出的不分红、不送股、不转增的分配预案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实际情况,本人同意公司董事会的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上述预案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八)信息披露依法合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高度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的依法合规以及及时性、公平性,认为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遵从信息披露原则,及时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信息披露媒体对外发布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等相关文件,对公司经营活动中的事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进一步保障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九)委托理财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本人认为,在保证日常经营资金需求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提高公司及子公司资金的管理,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活动,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人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30,000万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2023年度内公司理财未超出审议额度。
(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分管的业务板块及年度业绩完成情况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及薪酬情况进行了
审查,认为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符合公司绩效和薪酬制度的管理规定,系严格按照考核结果发放,且薪酬方案科学、合理,符合行业薪酬水平与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十一)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公司对股东、关联方、收购人及公司等承诺方作出的所有承诺进行了梳理,本人认为上述承诺均规范履行,报告期内相关承诺人没有发生违反承诺履行的情况。
五、独立董事现场办公情况
在公司的积极配合下,本人通过董事会、股东大会等方式,对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深入了解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和财务情况,就公司所面临的经济环境、行业发展趋势、公司发展规划、业绩预告、委托理财、内控建设等情况与公司充分交换意见。审查了董事会召开程序、必备文件以及能够做出合理准确判断的资料信息的充分性。本人行使职权时,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与本人保持持续、顺畅的沟通,为本人提供了必要的工作条件,保证本人高效地开展工作。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以现场和通讯方式沟通讨论,对本人提出的问题及时进行了补充说明,便于本人做出审慎的判断。
六、培训和学习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报告期内本人积极学习中国证监会、中国上市公司协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宁夏证监局以及宁夏上市公司协会组织的各项培训,提升独立董事履职能力以及规范意识,不断加强对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保护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的理解和认识,为公司的科学决策和风险防范提供更好的意见和建议。
七、其他事项说明
1、报告期内,未发生独立董事提议召开董事会以及股东大会的情况。
2、报告期内,未发生独立董事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3、报告期内,未发生独立董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
4、独立董事有关建议被采纳的情况
(1)加强新投资项目的管理,使子公司管理符合内控需求。
对于上述合理化建议公司积极采纳。
5、独立董事有关建议未被采纳的情况
报告期内,未出现有关建议未被采纳的情况。
八、总体评价
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在2023年度中认真参加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宁夏证监局举办各项培训,提高履职能力,按照各项法律法规及规范的要求,关注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运作模式,加强与公司的沟通与协作,推动公司治理结构的进一步完善,充分发挥专业知识为公司的发展建言献策;保持客观、审慎、勤勉的工作态度,积极履行监督职责,促进公司稳健发展,确保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有效维护。
独立董事: 虞世全
2024年 4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