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焦煤: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http://ddx.gubit.cn  2023-10-26  山西焦煤(000983)公司公告

山西焦煤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经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山西焦煤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0月24日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 3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 ...... 11

第四章 附则 ...... 15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证山西焦煤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完整,改善投资者关系管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指在公司经营生产活动中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会明显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或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情形或事件时,本制度规定的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以下简称“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报告的制度。报告义务人全面负责本部门或本公司的重大信息报告工作。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的负责人,证券事务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是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部门。

第四条 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总部各部门、各分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负责人;

(三)参股公司由公司委派的股东代表或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以下统称“大股东”);

(五)上述部门或公司指定的履行信息报告职责的日常联系人(以下简称“日常联系人”);

(六)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重大信息时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 报告义务人应根据其任职单位的实际情况,完善相应的内部信息上报制度。

公司总部各部门负责人应指定专人为日常联系人,公司下属分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以下简称“下属子分公司”)报告义务人应指定公司领导、责任部门和经办人员为日常联系人,并报证券事务部备案,以保证本制度的贯彻执行。需变更日常联系人的,应第一时间向证券事务部办理变更备案登记。

第六条 报告义务人对所报告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了解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所有会明显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或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交易事项、重大合同或协议事项、对外担保事项、财务资助事项、重大关联交易事项,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重大风险事项、重要会议事项、监管事项、股东相关事项信息和其他重大事项信息等。

第九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

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七)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对交易标的相关的同一类别交易,按照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规定。已履行相关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条 前款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资产或者出售资产(不包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四)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五)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六)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七)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八)签订许可协议;

(九)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交易。

第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的重大合同或协议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战略合作协议;

(二)采购、接受劳务等合同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人民币的;

(三)销售、工程承包或者提供劳务等合同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人民币的;

(四)在连续十二个月内与同一交易对手方签署的日常经营合同,经累计计算达到以上(二)、(三)所述标准的;

(五)其他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合同。

第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事项,是指为除本公司以外的任何第三方提供的担保,包括对子公司和子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的担保,方式有保证、抵押和质押等。

本制度所称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无偿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情形除外。

第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关联交易事项,是指根据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确认的关联交易事项,并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

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第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二)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三)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四)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五)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上述标准的,适用上述规定。已经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风险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二)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

(三)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四)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大额资产减值准备转回,大额资产核销;

(五)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六)预计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七)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八)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超过该资产的30%;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九)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三)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四)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3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五)生产安全事故;

(十六)证券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第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重要会议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董事会提案及决议;

(二)监事会提案及决议;

(三)召开股东大会或变更召开股东大会日期的通知;

(四)股东大会提案及决议;

(五)独立董事声明、意见及报告;

(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审核意见;

(七)经理层办公会议题、会议材料及会议纪要。

第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监管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监管部门发出对公司或子公司作出通报批评(含)以上处分的决定文件;

(二)监管部门发出对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函件。

第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股东相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大股东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大股东所持公司股权被质押;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1、发生变更名称、股权结构、合并、分立等重大变化;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3、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债务重组或者业务重组;

4、因经营状况恶化进入破产或者解散程序;

5、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传闻,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6、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主体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四)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第一时间将委托人情况书面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其他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变更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

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方式等;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

(四)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五)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证券监管机构对公司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申请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申请提出的相应审核意见;

(六)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辞职或发生变动;

(七)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八)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九)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十)聘任、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一)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二)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对公司的业绩预告、盈利预测或业绩快报及其修正事项;

(十三)交易对方为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且该上市公司需

要就该交易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交易;

(十四)其他可能影响公司声誉、股价等的重大事项;

(十五)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密切关注公司控股股东拟转让持有公司股份的动向,对其股份转让的进程,应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报告。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报告义务人应履行的报告义务包括:

(一)临时报告:在知悉本制度所述的内部重大信息或前期已报送的重大信息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时,第一时间向证券事务部报告有关情况,并同步报告总部相应业务管理部门和管理分公司;

(二)定期报告:每季度对可能触发临时报告义务的重大信息逐一梳理排查,于每季度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向证券事务部报送自查清单和重大信息相关材料(后者如有,参见第二十三条)。

如果重大信息达到了本制度规定的报告标准,需要及时履行临时报告义务,不能以定期报告代替临时报告。

第二十二条 报告义务人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临时报告义务:

(一)拟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报告义务人最晚报告时间不得迟于上报经理层办公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上述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三条 临时报告应以书面形式进行。紧急情况下可先行通过电话、邮件等便捷方式向公司证券事务部报告,并在第一时间完成书面资料的报送。报送材料除以书面形式外,还应同时提供电子文档(如有),书面材料与电子文档应保持一致。

报送材料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重大事项的发生时间、发生原因、主要内容、涉及金额、各方基本情况和对公司及下属子分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中标通知书、合同意向书或协议书、承诺等相关法律文件;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律文书等;

(四)法律事务管理部门、中介机构关于重大事项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相关决议;

(六)其他与重大事项相关的材料。

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部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义务人有责任在第一时间内提交进一步的相关文件。

第二十四条 报告义务人应当按照下述规定向证券事务部报告其职权范围内重大信息的进展和变化情况:

(一)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信息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

(二)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信息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四)重大信息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重大信息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3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时间,并在此后每隔30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交付或过户;

(六)重大信息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二十五条 定期报告应以书面形式逐级报送。公司所属西山分公司、汾西分公司、霍州分公司、华晋焦煤有限责任公司和销售分公司负责汇总本公司及所管理公司的自查清单和重大信息相关材料,一并报送证券事务部。

第二十六条 报送临时报告和定期报告需履行下列必要的内部审核程序:

(一)公司总部各部门报送材料,需经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或加盖部门章;

(二)公司下属子分公司报送材料,需经子分公司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审核签字或加盖公司公章。

第二十七条 报告义务人暂时无法履行职责时,应委托具有相当能力的人员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其所负有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涉及信息披露义务的事项,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时提出信息披露预案,并告知分管领导,必要时应向董事长报告。需履行会议审定程序应立即报告董事长或监事会召集人,并按《公司章程》规定及时向全体董事、监事发出临时会议通知。

第二十九条 对投资者关注且非强制性信息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要求,组织公司有关方面及时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与交流或进行

必要的澄清。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对公司报告义务人进行专业培训,督促本制度的贯彻执行。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制度,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报告义务人,董事会秘书应建议董事会或经理层按公司内部相关规定给予考核。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第一时间”是指报告义务人获知拟报告信息的当天(不超过当日的24时)。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遇到与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不一致时,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进行修改。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