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华科:ESG管理制度
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
ESG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构建科学、系统、规范的环境、社会责任及公司治理(以下简称:ESG)工作体系,加强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ESG管理,强化公司ESG自我约束机制,推动公司实现可持续高质量发展,根据财政部、证监会等有关部门的《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4号——社会责任》、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国家生态环境部《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7号——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以及《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ESG职责,是指公司在经营发展过程中应当履行的环境(Environmental)、社会(Social)和公司治理(Governance)方面的责任和义务,主要包括对自然环境和资源的保
护、社会责任的承担以及公司治理的健全和透明。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利益相关方,是指其利益可能受到公司决策或经营活动影响的组织或个人,包括客户、供应商、员工、股东(投资者)、债权人、合作伙伴、社区组织和相关政府部门等。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控股子公司。
第五条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积极履行ESG职责,不定期评估公司ESG职责的履行情况,自愿披露公司ESG报告。
第二章ESG职责理念与原则
第六条公司在追求经济效益、保护股东利益的同时,积极保护债权人和员工的合法权益,诚信对待供应商、客户和消费者,积极从事环境保护、社区建设等公益事业,从而促进公司本身与全社会的协调、和谐发展。
第七条公司积极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把新发展理念融入经营发展的各领域和全过程,通过在安全经营、创新发展、公司治理、人才培养等方面的努力和实践,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在为社会贡献力量的同时实现环境友好建设。
第八条公司尊重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利,促进与利益相关方的有效交流,为维护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提供必要条件和保障。
第九条公司支持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工会组织依法行使职权。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应当通过多元化沟通交流渠道,听取员工对公司经营和涉及员工利益的重大事项的意见。
第十条公司积极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将生态环保要求融入发展战略和公司治理过程,主动参与生态文明建设和污染防治、资源节约、生态保护等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在保障持续发展、提升经营业绩、保障股东利益的同时,公司应积极参与地方发展、社区事务、救灾助困和社会公益事业,履行相关社会责任。
第十二条公司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保证公司治理结构的透明度和规范性,提高公司管理效率和质量。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公司治理制度,做好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分工和监督,提高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防范和化解公司治理风险。
第三章管理机构职责及工作措施
第十三条公司建立ESG管理体系,对ESG相关工作进行统一领导、决策并组织实施。
公司的ESG管理体系为:
(一)董事会是ESG工作的领导和决策机构;
(二)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是ESG工作的研究和指导机构;
(三)公司各部门、作业区(以下简称“各执行单位”)是ESG工作的执行单位。
第十四条ESG工作相关各方责任为:
(一)董事会负责审议和批准公司的ESG管理制度,统筹ESG工作;
(二)战略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相关内外部工作,研究实质性议题,指导ESG工作的日常开展及ESG报告的编制工作;
(三)各执行单位承担职责范围内的主体责任,按照公司整体规划,负责落实ESG工作具体任务并定期汇报执行情况;
(四)内控审计部组织ESG报告的编制工作;综合管理部牵头公司治理建设,开展ESG相关事项的披露工作;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牵
头环境保护工作;综合管理部与工会牵头开展履行社会责任相关工作;公司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及作业区按职责落实ESG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根据工作需要,公司可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顾问或专业机构,为推进ESG工作提供专业化建议。
第十六条公司应建立信息沟通机制,确保与利益相关方保持信息畅通。必要时,可通过访谈、座谈、问卷调查等方式,听取利益相关方的反馈意见和建议,以便持续改进工作成效。
第四章股东和债权人权益保护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确保股东充分享有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制度所规定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公司应根据《公司章程》选择合适的时间、地点召开股东大会,并按照规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可能影响股东和其他投资者投资决策的信息,应当积极披露,并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不得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公司应当制定长期和相对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办法,制定切实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积极回报股东。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确保公司财务稳健,保障公司资产、资金安全,在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兼顾债权人的利益,不得为了股东的利益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第二十二条公司在经营决策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员工权益保护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劳动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依法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建立和完善包括薪酬体系、激励机制等在内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保障员工依法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当尊重员工人格和保障员工合法权益,关爱员工,促进劳资关系的和谐稳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女员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公司不得对员工进行体罚、精神或肉体胁迫、言语侮辱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虐待,并禁止任何形式的职场霸凌行为。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
员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为员工提供健康、安全的工作环境和生活环境,最大限度地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二十六条公司应与员工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遵循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不得采取变相试用等形式降低对员工的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障。
第二十七条公司应及时办理员工社会保险,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障员工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二十八条公司应遵守法定的劳动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确保员工的休息休假权利。
第二十九条公司不得干涉员工的信仰自由,不得因民族、种族、国籍、宗教信仰、性别、年龄等对员工在聘用、报酬、培训机会、升迁、解职或退休等方面采取歧视行为。
第三十条公司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积极开展员工培训,并鼓励和支持员工参加业余进修培训,为员工发展提供更多的机会。
第三十一条公司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选任职工监事,确保员工在公司治理中享有充分的权利;支
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对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事项,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工会会议等民主形式听取员工的意见,关心和重视员工的合理需求。
第六章供应商、客户和合作伙伴权益保护第三十二条公司应当对供应商、客户和合作伙伴诚实守信,不得依靠夸大宣传、虚假广告等不当方式牟利,不得侵犯供应商、客户和合作伙伴的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
第三十三条公司应当切实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保证提供的各种产品或者服务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或经过国家相关质检部门认证。
第三十四条公司应建立相应程序,严格监控和防范公司员工与客户、供应商进行各类非法商业贿赂活动。
第三十五条公司应妥善保管供应商和客户的个人信息,未经授权许可或未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不得使用或转售上述信息牟利。
第三十六条公司应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妥善处理供应商和客户提出的投诉和建议。
第七章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第三十七条公司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执行行业标准,加强污染治理和资源节约,推进清洁生产和绿色发展。
第三十八条公司排放污染物,应依照国家环保部门的规定申报登记。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要依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
第三十九条公司对所属单位的环保政策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不符合环境保护政策的行为应予以纠正,并督促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第四十条公司发生紧急、重大环境污染事件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机制,同时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及时上报,不得迟报、谎报和瞒报,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一条出现重大环境污染问题时,公司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等。
第八章公共关系和社会公益事业
第四十二条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应当充分考虑社区的利益,应当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参加所在地区的环境保护、教育、科学、文化、
卫生、社区建设、扶贫济困等社会公益活动,促进公司所在地区的发展。
第四十三条公司主动接受政府部门和监管机关的监督和检查,关注社会公众及新闻媒体对公司的评论。
第九章ESG报告与信息披露
第四十四条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积极履行ESG职责,根据实际情况及ESG工作需要评估公司ESG职责的履行情况,形成ESG报告,并根据有关规定自愿披露。
第四十五条ESG报告的编制和发布工作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编制ESG报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披露,披露时间应当不早于年度报告。
ESG报告和报告期间应当与年度报告保持一致。
第四十六条ESG报告披露的相关信息应当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在ESG管理方面的表现,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方。
第四十七条因相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由于其他特殊原因,无法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可能严重损害公司
利益,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披露内容或者采取替代措施,但应当充分说明原因。
法律法规对披露信息作出强制性披露要求的,不适用前款规定。第四十八条因涉及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导致公司受到行政处罚的,或公司发生与环境保护及其他ESG职责相关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业绩或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公司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章附则第四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订的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五十一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