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工科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不存在否决议案和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事项。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12月21日(星期四)下午14:00
网络投票时间: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2023年12月21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采用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时间:2023年12月21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武汉市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华中科技大学科技园六路1号,华工科技本部大楼四楼多媒体会议厅。
(3)表决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马新强先生
(6)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4人,代表股份234,606,50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3.332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191,675,81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9.062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7人,代表股份42,930,69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2696%。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9人,代表股份42,967,59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273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36,9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37%。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7人,代表股份42,930,69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2696%。
(3)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参加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的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此外,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事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对中小投资者进行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经与会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认真审议,以记名方式进行现场和网络投票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本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234,426,1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31%;反对179,04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63%;弃权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2,787,24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803%;反对179,04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167%;弃权1,3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吴俊超、文梁娟
3、结论性意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合法,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