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工科技: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2023年12月)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30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提高信息披露文件编制工作的规范性,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监督、协调等职能作用,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在公司年报编制和信息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的开展工作,维护上市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五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包括本公司在内的3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六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公司管理层应当向独立董事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投、融资活动等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同时,公司安排独立董事实地考察。上述事项应由书面记录,必要的文件应由当事人签字。
听取汇报时,独立董事应当关注,上市公司管理层的汇报是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本年度生产经营情况,特别是经营状况或环境发生的变化;
(二)公司财务状况;
(三)募集资金的使用;
(四)重大投资情况;
(五)融资情况;
(六)关联交易情况;
(七)对外担保情况;
(八)其他有关规范运作的情况。
第七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向每位独立董事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资料。在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审计前,独立董事应当会同公司审计委员会参加与年审会计师的见面会,和会计师就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
法、本年度审计重点进行沟通,尤其特别关注公司的业绩预告及其更正情况。独立董事应关注公司是否及时安排前述见面会并提供相关支持。第八条 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年报前,至少安排一次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中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关注公司是否及时安排前述见面会并提供相关支持。见面会应有书面记录及当事人签字。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督促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在年报中披露所有应披露的事项。公司经营层应配合独立董事做好年报相关工作,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条 独立董事应对公司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应陈述理由或发表意见,并在年报中予以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资料,组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组织独立董事参与研究论证等环节,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意见采纳情况。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相关信息,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体情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记录;仍不能消除障碍的,可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露事宜;公司不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七条 在董事会审议公司年报之前,独立董事应当根据需要向董事会提交下述文件:
(一)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
(二)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报告。
(三)发表的独立意见(如适用)。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年报具体事项存在异议的,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第十九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期间,独立董事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严防
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二十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掌握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 全年出席董事会方式、次数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2、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3、 对《独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所列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独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4、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5、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6、在上市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7、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上市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第二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应当向交易所报告:
(一)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二)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独立董事辞职的;
(三)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完整或者论证不充分,两名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要求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采纳的;
(四)对公司或者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向董事会报告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采取有效措施,取消或收回独立董事事发当年应获得和已获得的津贴:
(一)严重失职或滥用职权的;
(二)经营决策失误导致公司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规章制度或另行补充文件办理。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