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志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2023年第四次临时会议相关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诚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保证所获得资料真实、准确、完整的基础上,基于独立判断,经审慎分析,就以下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
关于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事前审阅相关资料,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拟变更并聘请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信所”)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程序合规,变更原因恰当。大信所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对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本次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符合公司业务发展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同意公司聘任大信所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023年12月8日
【本页无正文,为《诚志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2023年第四次临时会议相关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王欣新 王建业 王乐锦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