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志股份: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990 证券简称:诚志股份 公告编号:2023-075
诚志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12月28日14:00;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2月28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2月28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清华科技园创新大厦B座17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龙大伟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5人,代表股份655,937,97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3.976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456,890,59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7.596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3人,代表股份199,047,38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6.3793%。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2人,代表股份7,369,74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606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2人,代表股份7,369,74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6064%。
3、其他出席人员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议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议案1.00 关于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655,235,8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930%;反对702,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7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667,64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4732%;反对702,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26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2.00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655,879,3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11%;反对58,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311,14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2049%;反对58,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95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已由本次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议案3.00 关于调整独立董事津贴标准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655,879,3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11%;反对58,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311,14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2049%;反对58,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95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4.00 关于调整监事会主席津贴标准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655,879,3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11%;反对58,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311,14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2049%;反对58,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95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重光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李静、刘伟东
3、结论意见: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重光律师事务所关于诚志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诚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