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东电力:内部问责制度

查股网  2023-12-22  闽东电力(000993)公司公告

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内部问责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机构,健全内部约束和责任追究机制,促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恪尽职守,提高公司决策与经营管理水平,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问责,是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其所管辖的部门及工作职责范围内,因故意、过失或不作为,导致公司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或者致使公司及投资者利益遭受损失,公司应当追究其个人责任。 第三条 本制度规定的问责对象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

第四条 内部问责遵循公平公正、权责统一、责罚适当、实事求是及客观及时的原则,做到追究行政责任和追究经济责任相结合,不能以公司责任代替个人责任,不能以外部问责代替内部问责。

第二章 问责范围和问责方式

第五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问责范围如下:

1、公司未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造成公司利益受损的;

2、董事会、监事会或者相关管理层会议做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和公司章程或违反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决议,对公司利益或股东合法利益造成损害的; 3、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无正当理由未能正常召

开的;

4、董事会、监事会无正当理由未能正常换届的;

5、董事会和经理层职责不清,造成经理层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 6、不能履行董事、监事及管理层职责的,不执行股东大会、董事会或监事会决议的; 7、贯彻执行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监事会决议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8、未能认真履行其职责,导致工作目标、工作任务不能完成、影响公司总体工作的; 9、管理不作为,导致其管理的下属部门或人员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对下属部门或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包庇、袒护、纵容的;10、履行职责过程中接受不正当利益的; 11、利用职务便利,进行与个人利益相关的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从事与公司构成同业竞争的经营活动,妨碍公司正常经营; 12、因主观行为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和重大案件,致使公司财产和员工安全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13、重大事项违反决策程序,盲目决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14、在公司采购、外协、招标、销售等经济行为中出现徇私舞弊或渎职、失职行为的;

15、对资金的使用不履行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

16、挪用公司资金或未经批准将资金借贷给他人、以公司信用、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的; 17、泄露公司商业、技术等相关保密事项及信息,从而造成公司损失的;

18、弄虚作假或虚报、瞒报、迟报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情况的; 19、因违反证券期货相关法律法规,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处罚

措施的; 20、因违反证券期货相关法律法规,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定期报告、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暂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的文件,以及限制股东权利或责令转让股权等行政监管措施的; 21、因违反证券期货相关法律法规,被福建证监局采取下发监管关注函或监管建议函等日常监管措施的; 22、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深圳证券交易所采取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相应职务等纪律处分措施的; 23、因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深圳证券交易所采取下发监管关注函或监管函等日常监管措施的;

24、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认为应当问责的其他情形。第六条 问责的方式:

1、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2、通报批评;

3、留用察看;

4、调离岗位、降级、停职、撤职;

5、罢免、解除劳动合同;

6、其它方式。

以上内部问责措施应同时附带相应经济问责,包括罚款、扣减奖金和绩效工资、以及赔偿公司经济损失等,处罚金额由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视具体情况进行确定。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

(一)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纠正的;

(三)确因意外和自然因素造成的;

(四)非主观因素且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五)因行政干预或当事人确已向上级领导提出建议而未被采纳的,不追究当事人责任。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严或加重处罚: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拒不承认错误的;

(三)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

(四)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且无法补救的。

第九条 内部问责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公司章程》规定需罢免由股东大会选举的董事、监事的,应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罢免职工监事需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批准。

第三章 问责机构和问责程序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内部问责指导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公司董事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公司监事会主席担任,委员由总经理、独立董事和职工监事组成。公司审计部为内部问责指导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调查、收集、汇总被问责人的有关资料,提出相关方案,报内部问责指导委员会。公司可根据实际需要,增加问责事由相关管理人员担任委员。 第十一条 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对董事会成员(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出问责;董事长、监事会主席可以对董事会其他成员、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出问责;总经理可以对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出问责。若发生上述问责,经公司内部问责指导委员会研究同意,责成公司审计部同有关部门限期进行调查核实,并向公司内部问责指导委员会报告调查结果,由内部问责指导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并提交董事会审议,经会议表决做出责任追究处理决定。

两名以上监事联名可以对监事会主席提出问责;监事会主席可以对监事提出问责。若发生上述问责,经公司内部问责指导委员会研究同意,责成审计部同有关部门限期进行调查核实,并向公司内部问责指导委员会报告调查结果,由内部问责指导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并提交监事会审议,经会议表决做出责任追究处理决定。

监事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会有权提出罢免的建议。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需罢免由股东大会选举的董事、监事的,应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罢免职工监事需要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批准。 第十二条 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有权向公司内部问责指导委员会举报问责对象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情况。问责举报应当确有依据,不得捏造事实进行诬陷。

第十三条 内部问责指导委员会就问责事项启动调查程序的,被问责人应当配合调查,提供真实情况,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调查,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打击报复检举、举报的部门或个人。

第十四条 被问责人出现过失后,要责成其做出产生过失的说明及避免今后工作再发生过失的计划和措施,防范类似问题的发生。

第十五条 在问责过程中要充分保证被问责人的申辩权,被问责人有权提出申辩意见。被问责人对问责追究方式有异议,可以向内部问责指导委员会申诉。 第十六条 董事会、监事会、拥有股东大会提案权的股东对问责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章 问责公开

第十七条 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问责的情况,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向有关部门备案的,依照规定执行。

公司在收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证监局监管措施及交易所的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文书后30个工作日内向证监局书面报告内部问责的决策情况及结果。

第十八条 公司采取内部问责措施,属于应披露事项的,应当及时披露。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公司相关制度中规定有问责方式的参照本制度执行,凡与本制度相冲突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二十条 公司中层管理人员、一般管理人员、子(分)公司负责人的问责参照本制度执行,具体实施办法由公司总经理制定,并报董事会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均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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