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中期:金杜(横琴)联营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中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资产出售、吸收合并中国国际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内幕信息知情人股票交易自查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http://ddx.gubit.cn  2023-09-27  *ST中期(000996)公司公告

金杜(横琴)联营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中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资产出售、吸收合并中国国际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

内幕信息知情人股票交易自查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致:中国中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简称《重组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金杜(横琴)联营律师事务所(简称本所)接受中国中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中期)的委托,作为中国中期资产出售、吸收合并中国国际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国际期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简称本次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依据《重组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简称《26号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等相关规定,本所对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有关

二级市场买卖中国中期股票的自查情况进行了专项核查,并出具本《金杜(横琴)联营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中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资产出售、吸收合并中国国际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内幕信息知情人股票交易自查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简称本核查意见)。本核查意见的出具已得到中国中期等相关各方的如下保证:

1. 其已向本所提供为出具本核查意见所要求其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说明承诺函或证明;

2. 其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并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对于出具本核查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本次交易有关各方或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本核查意见仅供中国中期为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核查意见作为本次交易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请材料一并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与本次交易有关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核查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本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原则,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核查期间

2023年6月16日,中国中期发布《中国中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停牌公告》,股票自2023年6月16日开市起开始停牌。2023年6

月30日,中国中期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审议<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吸收合并中国国际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股票自2023年7月3日开市起复牌。2023年9月13日,中国中期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审议<中国中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资产出售、吸收合并中国国际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其后披露了重组报告书。

基于上述本次交易进程,依据《26号准则》有关规定,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中国中期股票的核查期间为本次交易申请股票停牌前六个月至《中国中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资产出售、吸收合并中国国际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披露之前一日期间,即2022年12月16日至2023年9月14日。

二、 核查范围

依据《26号准则》有关规定,本核查意见的核查范围为就买卖中国中期股票情况进行自查的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简称自查主体),包括:

1. 中国中期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 中国中期的实际控制人(自然人)、控股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 国际期货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 本次交易项下吸收合并的换股对象,即除中国中期以外的国际期货其他七名股东及其董事、监事、经理

5. 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公司等专业机构及具体项目经办人员;

6. 上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年满18周岁的成年子女。

三、 核查方式

为核查并出具相关法律意见,本所律师通过书面审查、网络检索、计算复核、访谈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等方式,对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中国中期编制并提供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中国中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交易进程备忘录》《关于本次交易采取的保密措施及保密制度的承诺函》《中国中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2012年7月)》《中国中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制度(2011年4月)》,和上述自查主体分别签署的自查报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简称中证登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等文件资料和信息数据进行了核查。

四、 核查期间相关主体买卖中国中期股票的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在本次交易过程中,中国中期主要采取了如下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并要求其负保密义务、禁止利用保密或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等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管理措施:

1. 中国中期证券部登记了内幕信息知情人,制作了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

《中国中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交易进程备忘录》;

2. 中国中期与本次交易的证券服务机构签署的相关聘用协议中就保密事

项进行了专门约定;

3. 中国中期与国际期货、换股股东签署的吸收合并相关协议、与中期集团签署的资产出售协议等相关附条件生效的交易协议中,就保密责任与义务均进行了专门约定;

4. 中国中期签署的《关于本次交易采取的保密措施及保密制度的承诺函》载明:其多次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履行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泄露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

5. 中国中期内部规范性文件中包括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和内幕信息保密相关制度,并在本次交易过程中执行。基于上述情况,并根据中证登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以及自查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上述纳入本次核查范围的自查主体及相关人员在自查期间内未买卖中国中期股票。

五、 结论意见

基于本意见书所述之核查方式,且在本次交易项下各自查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中国中期在本次交易过程中依据《重组办法》《26号准则》等相关规定执行了重大资产重组内幕信息管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和保密等制度要求,上述纳入本次核查范围的自查主体在核查期间内未买卖中国中期股票。本核查意见正本一式肆份。(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金杜(横琴)联营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中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资产出售、吸收合并中国国际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内幕信息知情人股票交易自查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金杜(横琴)联营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姜翼凤
赵晓红
—————————— 张贇杰 单位负责人:
赵晓红 2023年9月 26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