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期退:董事会关于对股东临时提案不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事项说明的公告
中国中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对股东临时提案不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说明的公告
中国中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6月17日收到股东黄高林、黄江畔、王英杰书面送达的《关于合计持股3%以上的股东依法提请公司董事会增加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及相关附件。
一、 临时提案的基本情况
《关于合计持股3%以上的股东依法提请公司董事会增加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主要内容为:“提案人黄江畔、王英杰、黄高林合计持有中国中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3%以上的股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上述提案人有权向公司董事会要求增加临时提案”,具体提案2项,分别为《罢免姜新先生董事会董事职务》《增补黄高林先生为董事会董事》。
《罢免姜新先生董事会董事职务》主要内容为:“姜新作为公司董事长、姜荣作为公司财务总监未能勤勉尽责。 首先,根据《亚泰国际专审字(2024)第 0052号-关于中国中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23 年度财务报告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专项说明》可知,因公司仅向北京亚泰国际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亚泰国际”)提供了国际期货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未能提供其他的审计证据及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致使亚泰国际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直接导致公司退市。其次,公司董事会未对股票交易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风险予以提示、公司业绩发生亏损,未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严重违反法定信息披露义务,导致公司及姜新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多次通报批评。
综上,以董事长姜新先生为代表的本届公司董事会管理能力及经营能力不足,面对公司股价连续大幅下跌等突发事件无法合理、有效应对,公司治理存在严重缺陷,严重损害了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故提此议案”。
《增补黄高林先生为董事会董事》未有具体内容,另附黄高林《拟任董事、监事、高管任职资格申请表》一份。
二、 公司董事会对股东临时提案的审查情况
经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召集人核查,黄高林、黄江畔、王英杰的提案形式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决定对于股东临时提案不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 公司董事会对股东临时提案不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理由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十三条规定,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1.6 的规定,临时提案的提案函内容应当包括:提案名称、提案具体内容、提案人关于提案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本指引和本所相关规定的声明以及提案人保证所提供持股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真实性的声明。
黄高林、黄江畔、王英杰仅向召集人提供了相关提案函、持股证明,而未提供关于提案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有关规定的声明及保证所提供持股证明文件真实性的声明;《增补黄高林先生为董事会董事》的议案仅有议案名称及《任职资格申请表》,无具体决议事项和内容。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
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公司章程》第九十八条规定:“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违反本条规定选举董事的,该选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增补黄高林先生为董事会董事》的议案所附《任职资格申请表》未就上述事项进行说明,黄高林是否具有法定担任公司董事资格无法判断。
四、律师事务所发表的法律意见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对此发表了法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公告的《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中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未将股东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国中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