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资3: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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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中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股 东 大 会 议 事 规 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充分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本公司股东大会的召开及表决程序,保证公司股东大会能够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中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本规则为规范股东会、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性质和职权第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对公司的重大事项作出决议。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本章程;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以上的关联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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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股东会可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第四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三)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净资产10%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总资产的30%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对除前项规定外的其他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按照其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达到以公司合并报表为基础计算的上述标准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应由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其他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由董事会审议即可,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但是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的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除外。
第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亏损达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者股东会会议通知中指明的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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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如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股东会可以采用网络投票方式的,公司将提供网络投票方式,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股东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安排在交易日召开,且现场会议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投票结束时间。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签署。
股东会提供网络投票或其他投票方式时,按照监管部门相关规定确定股东身份。
第三章 股东大会召集程序
第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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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全国股转系统备案。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全国股转系统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第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
第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通知第十五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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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股东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第十七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五)董事、监事人数、提名人资格、候选人资格、候选人初步审查程序。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第十八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六章 股东大会的议事程序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公司可以通过视频、电话等方式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参与股东会提供便利。第二十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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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七章 出席股东大会股东资格确认第二十一条 由董事会决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结束时的在册股东为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第二十五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股东不能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正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第二十六条 欲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按通知要求的日期和地点进行登记:
1、由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股东出席本次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持股凭证;
2、由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代表法人股东出席本次会议的,应出示委托人身份证、加盖法人印章或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书面委托书、持股凭证;
3、个人股东亲自出席本次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持股凭证;
4、由代理人代表个人股东出席本次会议的,应出示委托人身份证、持股凭证、有委托人新笔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本人身份证;
5、由代理人转委托第三人代表股东(包括法人股东、个人股东、委托人)出席本次会议的,应出示委托人身份证、持股凭证、由委托人盖章或签字并经公司的授权代理人可以转委托第三人出席本次会议的书面授权委托书,第三人的身份证;
6、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应向大会登记处出示前述规定的授权委托书、本人身份证原件,并向大会登记处提交前述规定凭证的原件或复印件;异地股东可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信函或传应包含上述内容的文件资料。
第二十七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下列内容:
1、代理人姓名;
2、是否具有表决权;
3、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的指示;
4、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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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委托书中应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第二十八条 出席本次会议提交的相关凭证证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其出席本次会议资格无效:
1、委托人或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身份证存在伪造、过期、涂改、身份证号码位数不正确等不符合《居发身份证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
2、委托人或出席本次会议人员提交的身份证资料无法辨认的;
3、同一股东委托多人出席本次会议,委托书签字样本明显不一致的;
4、传真登记的;
5、授权委托书没有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
6、委托人或代表其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提交的相关凭证有其他明显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的。
第二十九条 因委托人授权不明或其代理人提交的证明委托人合法身份、委托关系等相关凭证不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致使其或其代理人出席本次会议资格被认定无效的,由委托人或其代理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法律顾问、公证人员及其他经董事会前批准出席会议的人员,也可以参加会议。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律师出席股东大会,并对以下问题出具意见并公告:
1、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符合《公司章程》;
2、验证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3、验证年度股东大会提出新提案的股东的资格;
4、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是否合法有效;
5、应公司要求对其他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也可同时聘请公证人员出席股东大会并对相关事项进行公证。
第三十二条 为确认出席股东或其代理人或其他出席者的参会资格,必要时,大会主持人可让公司职员进行必要调查,被调查者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三条 投票代理委托书至少应当在有关会议召开前二十四小时备置于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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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其它地方。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第八章 会议签到第三十四条 出席会议签名册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处负责制作。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的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三十五条 参会人员按第七章的要求,出示证件,并在签到薄上签字。第三十六条 股东应于开会前入场,在会议开始后迟到半小时以上的股东可以出席会议,但该等股东在本次股东会议上不享有表决权。
第九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召开期间,可设立股东大会会务组,由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会议组织等有关方面的事宜。由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公司股东大会文件的准备。
第三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不得给予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额外的经济利益。
第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聘任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以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士入场,对于干扰股东大会秩序、寻衅滋事和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公司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十章 股东大会议题的审议程序
第四十条 主持人应按预定的时间宣布开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迟召开时间:
(一)出席人员身份未核对完毕的;
(二)三分之二以上股东、股东代理人未到场时;
(三)出现其他需要延迟的重大事由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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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股东会议召开后,会议主持人应首先宣布出席股东和股东代理人的人数及其持有的股份数额。
第四十二条 会议在主持人的主持下,按列入议程的议题和提案顺序逐项进行。必要时,也可将相关议题一并讨论。对列入会议议程的内容,主持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先报告、集中审议、集中表决的方式,也可对比较复杂的议题采取逐项报告、逐项审议及表决的方式。股东大会应该给予每个议题予以合理的讨论时间。
第四十三条 主持人或其指派的人员应就各项议题作必要的说明或发放必要文件。
第四十四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前次年度股东大会以来股东大会决议应由董事会办理的各事项的执行情况向股东大会做出报告并公告。
在年度股东会上,监事会应当宣读有关公司过去一年的监督专项报告,内容包括:
(一)公司财务的检查情况;
(二)董事、高层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的尽职情况及对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股东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监事会认为应当向股东会报告的其他重大事件。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还可以对股东会审议的提案出具意见,并提交独立报告。
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解释性说明、非标准审计意见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将导致会计师出具上述意见的有关事项及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的影响向股东大会做出说明。如果该事项对当期利润有直接影响,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孰低原则确定利润分配预案或者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第四十五条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审议议题时,应简明扼要阐明观点。对报告人没有说明而影响其判断和表决的问题可提出质询,要求报告人做出解释和说明。
第四十六条 股东的质询:
1、股东可就议程所列议程提出质询;
2、主持人可就股东质询作出回答,或指示有关负责人员作出回答;
3、股东质询不限时间和次数;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持人可以拒绝回答质询,但应当向质询者说明理由:
(一)质询与议题无关;
(二)回答质询将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或明显损害公司或股东的共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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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重要事由。
第四十七条 经董事会判断拟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构成关联交易的,董事会应书面通知关联股东,并就其是否申请豁免回避获得其书面答复。 第四十八条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该关联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可以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依照大会程序向到会股东阐明其观点,但在投票表决时必须回避。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会结束后,其他股东发现有关联股东参与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投票的,或者股东对是否应适用回避有异议的,有权就相关决议根据《公司章程》有关条款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四十九条 股东发言:发言的股东或代理人应先介绍自己的股东身份、代表的单位、持股数量等情况,然后发表自己的观点:
1、要求在股东大会发言的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一天,向大会会务组登记;
2、登记发言者以先登记者先发言为原则,股东开会前要求发言的,应当先向大会会务组报名,须经主持人许可;股东临时要求发言应先举手示意,经主持人许可并在登记者发言之后,即席或到指定发言席发言。
3、有多名股东临时要求发言进,先举手者先发言。不能确定先后时,由主持人指定发言者。
4、股东发言时间的长短和次数由主持人根据具体情况在会前宣布。股东违反前款规定的发言,主持人可以拒绝或制止。
第十一章 股东大会表决和决议第五十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大会做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做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五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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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报告;
(五)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规则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第五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分拆、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股权激励计划;
(五)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第五十三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必须为征集投票行为提供信息披露、代收委托文件等便利。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与关联交易有关联关系的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关联股东应当在股东会召开前向董事会披露其与该项交易的关联关系,并自行申请回避。
(二)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时,会议主持人应当向大会说明关联股东与该交易的具体关联关系。
(三)股东会对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关联股东回避表决。该项关联交易由非关联股东进行表决。
第五十五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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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第五十六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五十七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公司在董事会换届选举时,提名的董事人数可以多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组成人数。公司可以通过公开征集董事人选,为机构投资者和中小股东推荐董事候选人提供便利。董事、监事候选人按照下列程序提名:
(一)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以提案的方式提出董事、监事候选人。
(二)董事、监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公司应在股东会召开前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三)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确认其被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
在选举董事、监事的股东会召开前,董事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第五十八条 股东会选举董事或监事时,不实行累积投票制度。
股东大会审议董事、监事选举的提案时,应当对每一个董事、监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
第五十九条 股东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六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六十一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六十二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六十三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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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如有)、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第六十四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第六十五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六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六十八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会议结束之后即时就任。
第七十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十二章 股东大会纪律
第七十一条 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本公司的股东或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董事、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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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中、聘请的律师、会计师公证员及董事会或提议股东邀请的嘉宾、记者等可出席股东大会,其他人士不得入场,已入场大会主持人可要求其退场。
第七十二条 主持人可要求下列人员退场:
1、无出席会议资格者;
2、在会场上发生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行为,扰乱会场秩序经劝阻无效者;
3、衣冠不整有伤风化者;
4、携带危险物品或动物者。
上述人员不服从退场命令时,主持人可令工作人员强制其退场,必要时,可请公安机关给予协助。
第七十三条 审议提案时,只有股东或其代理人有发言权,其他与会人员不得提问和发言。
股东在规定的发言期间内不得被中途打断,以使股东享有充分的发言权。
与会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经大会主持人批准者,可发言。
第七十四条 大会主持人有权根据会议进程和时间安排宣布暂休会。大会主持人在认为必要时也可以宣布休会。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全部议案经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股东无异议后,主持人方可以宣布散会。
第十三章 股东大会纪录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股份数,及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
(二)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人数;
(三)召开会议的日期、地点以及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四)会议主持人姓名、会议议程;
(五)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经理(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六)各发言人对每个审议事项的发言要点;
(七)股东提案的提案股东名称、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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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方式、表决结果和分别统计的非限售流通股股东及限售流通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九)股东的质询意见、建议及董事会、监事会的答复或说明等内容;
(十)律师(如聘请出席的)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十一)股东会认为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第七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第十四章 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和信息披露规定
第七十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召开后,应按《公司章程》、《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信息披露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及行政法规进行信息披露,信息披露的内容由董事长负责按有关法规规定进行审查,并由董事会秘书依法具体实施。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注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代理)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决股份的比例,表决方式以及每项提案表决结果。对股东提案做出的决议,应列明提案股东的姓名或名称、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
第八十条 会议提案未获得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会应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做出说明。
第八十一条 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由董事会负责执行,并按决议的内容交由公司总经理组织有关人员具体实施承办;股东大会决议要求监事人办理的事项,直接由监事会组织实施。
第八十二条 利润分配方案、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或转增)事项。
第八十三条 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由总经理向董事会报告,并由董事会向下次股东大会报告;涉及监事会实施的事项,由监事会直接向股东大会报告,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也可先向董事会通报。
第十五章 附则第八十四条 本规则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第八十五条 本规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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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相悖时,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执行。第八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本规则:
1、《公司法》或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修改后,本规则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低触;
2、股东大会决定修改本规则。
第九十三条 本规则的修改由股东大会决定,并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拟订修改草案,修改草案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第九十四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中国中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