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大陆: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997 证券简称:新大陆 公告编号:2024-030
新大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的情况
1、新大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6月25日下午15:0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王晶女士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共78名,代表股份420,875,59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7800%。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14名,代表股份325,006,56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491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4名,代表股份95,869,03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891%。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等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表决方式逐项投票表决了下列议案:
(一)《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420,004,857 | 股同意, | 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99.7931 | %; |
35,500 | 股弃权, | 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0.0084 | %; |
835,240 | 股反对, | 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0.1985 | %。 |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董监高)参与表决的结果如下:
103,544,735 | 股同意, |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 99.1661 | %; |
35,500 | 股弃权, |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 0.0340 | %; |
835,240 | 股反对, |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 0.7999 | %。 |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表决结果: 通过 。
(二)《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420,005,457 | 股同意, | 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99.7933 | %; |
35,500 | 股弃权, | 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0.0084 | %; |
834,640 | 股反对, | 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0.1983 | %。 |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董监高)参与表决的结果如下:
103,545,335 | 股同意, |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 99.1667 | %; |
35,500 | 股弃权, |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 0.0340 | %; |
834,640 | 股反对, |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 0.7993 | %。 |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表决结果: 通过 。
(三)《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20,005,857 | 股同意, | 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99.7933 | %; |
35,500 | 股弃权, | 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0.0084 | %; |
834,240 | 股反对, | 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0.1982 | %。 |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董监高)参与表决的结果如下:
103,545,735 | 股同意, |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 99.1670 | %; |
35,500 | 股弃权, |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 0.0340 | %; |
834,240 | 股反对, |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 0.7990 | %。 |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表决结果: 通过 。
(四)《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摘要》
420,005,857 | 股同意, | 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99.7933 | %; |
35,500 | 股弃权, | 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0.0084 | %; |
834,240 | 股反对, | 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0.1982 | %。 |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董监高)参与表决的结果如下:
103,545,735 | 股同意, |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 99.1670 | %; |
35,500 | 股弃权, |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 0.0340 | %; |
834,240 | 股反对, |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 0.7990 | %。 |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表决结果: 通过 。
(五)《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及2024年中期现金分红事项的议案》
420,048,557 | 股同意, | 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99.8035 | %; |
0.0000 | 股弃权, | 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0.0000 | %; |
827,040 | 股反对, | 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0.1965 | %。 |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董监高)参与表决的结果如下:
103,588,435 | 股同意, |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 99.2079 | %; |
0.0000 | 股弃权, |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 0.0000 | %; |
827,040 | 股反对, |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 0.7921 | %。 |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表决结果: 通过 。
(六)《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420,013,057 | 股同意, | 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99.7951 | %; |
35,500 | 股弃权, | 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0.0084 | %; |
827,040 | 股反对, | 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0.1965 | %。 |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董监高)参与表决的结果如下:
103,552,935 | 股同意, |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 99.1739 | %; |
35,500 | 股弃权, |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 0.0340 | %; |
827,040 | 股反对, |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 0.7921 | %。 |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表决结果: 通过 。
(七)《关于2024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410,254,792 | 股同意, | 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97.4765 | %; |
9,203,865 | 股弃权, | 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2.1868 | %; |
1,416,940 | 股反对, | 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0.3367 | %。 |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董监高)参与表决的结果如下:
93,794,670 | 股同意, |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 89.8283 | %; |
9,203,865 | 股弃权, |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 8.8147 | %; |
1,416,940 | 股反对, |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 1.3570 | %。 |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表决结果: 通过 。
(八)《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对外融资性担保额度的议案》
410,254,792 | 股同意, | 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97.4765 | %; |
9,316,265 | 股弃权, | 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2.2135 | %; |
1,304,540 | 股反对, | 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0.3100 | %。 |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董监高)参与表决的结果如下:
93,794,670 | 股同意, |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 89.8283 | %; |
9,316,265 | 股弃权, |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 8.9223 | %; |
1,304,540 | 股反对, |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 1.2494 | %。 |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表决结果: 通过 。
(九)《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420,018,957 | 股同意, | 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99.7965 | %; |
22,000 | 股弃权, | 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0.0052 | %; |
834,640 | 股反对, | 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0.1983 | %。 |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董监高)参与表决的结果如下:
103,558,835 | 股同意, |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 99.1796 | %; |
22,000 | 股弃权, |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 0.0211 | %; |
834,640 | 股反对, |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 0.7993 | %。 |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表决结果: 通过 。
(十)《关于修订公司部分制度及公司章程的议案》
420,040,257 | 股同意, | 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99.8015 | %; |
100 | 股弃权, | 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0.0000 | %; |
835,240 | 股反对, | 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0.1985 | %。 |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董监高)参与表
决的结果如下:
103,580,135 | 股同意, |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 99.2000 | %; |
100 | 股弃权, |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 0.0001 | %; |
835,240 | 股反对, |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 0.7999 | %。 |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表决结果: 通过 。
(十一)《关于公司董事会非独立董事换届选举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方式,得票情况如下:
序号 | 候选人 | 累积投票制(票) | 占出席有表决权股数比例 | 是否当选 |
11.01 | 选举胡钢先生为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 411,219,810 | 97.7058% | √ |
11.02 | 选举王晶女士为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 413,895,386 | 98.3415% | √ |
11.03 | 选举林学杰先生为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 411,535,386 | 97.7808% | √ |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参与表决的结果如下:
序号 | 候选人 | 累积投票制(票) |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比例 |
11.01 | 选举胡钢先生为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 94,759,688 | 99.9999% |
11.02 | 选举王晶女士为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 97,435,264 | 99.9999% |
11.03 | 选举林学杰先生为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 95,075,264 | 99.9999% |
(十二)《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换届选举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方式,得票情况如下:
序号 | 候选人 | 累积投票制(票) | 占出席有表决权股数比例 | 是否当选 |
12.01 | 选举程代强先生为第九届独立董事 | 415,742,584 | 98.7804% | √ |
12.02 | 选举许永东先生为第九届独立董事 | 413,058,964 | 98.1428% | √ |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参与
表决的结果如下:
序号 | 候选人 | 累积投票制(票) |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比例 |
12.01 | 选举程代强先生为第九届独立董事 | 99,282,462 | 99.9999% |
12.02 | 选举许永东先生为第九届独立董事 | 96,598,842 | 99.9999% |
(十三)《公司监事会成员换届选举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方式,得票情况如下:
序号 | 候选人 | 累积投票制(票) | 占出席有表决权股数比例 | 是否当选 |
13.01 | 选举王贤福先生为第九届监事会成员 | 415,170,284 | 98.6444% | √ |
13.02 | 选举林福陵先生为第九届监事会成员 | 415,538,064 | 98.7318% | √ |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参与表决的结果如下:
序号 | 候选人 | 累积投票制(票) |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比例 |
13.01 | 选举王贤福先生为第九届监事会成员 | 98,710,162 | 99.9999% |
13.02 | 选举林福陵先生为第九届监事会成员 | 99,077,942 | 99.9999% |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2、律师姓名:张隽、龚立雯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新大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新大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大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2024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