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平高科:董事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2023年7月)

http://ddx.gubit.cn  2023-07-08  隆平高科(000998)公司公告

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已经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建立科学、高效、务实的决策体系,充分发挥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专业能力,优化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机制,提升公司人力资源管理水平,根据《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特制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二条 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董事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及人力资源相关重大事项提出建议,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

第二章 人员组成第三条 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成员由5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占多数。第四条 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第五条 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独立董事担任,经董事会选举产生。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并主持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相关会议。

第六条 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秘书机构,负责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日常工作,督促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决议执行。人力资源等部门配合董事会办公室做好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第八条 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主要职责权限: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政策;

(二)拟定薪酬管理制度及实施方案;

(三)确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考核的标准、制订公司的有关奖罚办法;

(四)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考评并提出建议;

(五)研究董事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六)对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及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七)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八)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四章 工作细则 第九条 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应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并可根据需要随时召开临时会议。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召集和主持时,可委托其他委员召集和主持。第十条 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召开定期会议,应当于召开前5日通知全体委员;召开临时会议,应当于召开前3日通知全体委员。根据实际情况,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也可不提前发出通知而直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一条 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应在定期会议上审议以下事项:

(一)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情况进行考核;

(二)听取分管人力资源的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对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及人力资源现状、主要变化、问题、提升人力资源管理水平方案及员工激励方案等相关事项的汇报;

(三)对下半年度/年度人力资源重点工作进行讨论。

第十二条 在提名人提名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后,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应根据相关法规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任职资格和提名人资格进行

审核并出具意见。第十三条 以下事项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如需)前,应先提交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审核,并由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主任决定是否根据实际情况履行前置评判程序:

(一)拟出台薪酬管理制度、考核管理制度、奖惩管理制度等人力资源管理相关基本制度;

(二)筹划员工激励方案;

(三)拟提高或降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

(四)拟提高或降低公司员工薪酬标准。

第十四条 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和视频相结合或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并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如委员无法亲自出席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会议,可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表决。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在审议相关事项时,如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认为必要,可要求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和有关专家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负责做好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及经出席委员签署的决议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存。

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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