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平高科: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http://ddx.gubit.cn  2023-08-02  隆平高科(000998)公司公告

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的有关议案,在查阅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了解相关情况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重大资产暨关联交易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以现金方式购买新余农银隆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新余农银”)持有的隆平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平发展”或“标的公司”)7.14%的股份(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交易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我们一致认为:

1、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和《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重组上市。

2、本次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的与本次交易有关的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我们事前认可。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的相关议案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属于关联交易事项,董事会在审议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已按规定予以回避。

3、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的整体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有利于提高公司未来的盈利能力,增强公司抗风险能力,本次重大资产购买不会新增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

间的同业竞争,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

4、本次交易挂牌底价以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为基础,最终交易价格以公开挂牌产权转让的交易价格确定,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5、公司为本次交易编制的《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符合《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等相关要求,具备可行性。我们同意《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相关内容。

6、公司本次交易对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分析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合法、合规、切实可行,有利于保障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7、本次交易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需在股东大会上对该事项回避表决。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本次交易及整体安排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交易定价公允、合理,符合法定程序,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本次交易的相关事项以及公司董事会作出的与本次交易的有关安排,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独立意见

1、评估机构的独立性。本次交易聘请的评估机构为北京坤元至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坤元至诚”),坤元至诚具有相关业务资格,选聘程序合法、合规。除为本次交易提供评估服务外,评估机构及其经办评估人员与公司、交易对方、标的公司均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除专业收费外的现实的和预期的利害关系,具

有充分的独立性。

2、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机构对标的公司所设定的评估假设前提和限制条件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规定执行,遵循了市场通用的惯例或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3、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本次评估目的是为本次交易定价提供公允性分析,评估机构实际评估的资产范围与委托评估的资产范围一致;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实施了相应的评估程序,遵循了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公正性等原则,运用了合规且符合标的公司实际情况的评估方法,选用的参照数据、资料可靠;资产评估价值公允、合理。评估方法选用恰当,评估结论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一致。

4、评估定价的公允性。本次标的资产的挂牌底价由新余农银根据具有相关业务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并经相应国资主管部门备案的评估报告结果确定,资产定价公平、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三、关于更正《2023年一季度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更正事项主要是在发现参股公司隆平发展对其2023年第一季度报表进行更正后做出的,并结合公司报表经会计师审阅的最新情况,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财务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董事会关于本议案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本次更正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对《2023年一季度报告》进行更正。

四、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安徽隆平高科种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1、本次被担保对象财务风险可控,公司对其提供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

2、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有关规定,公司依法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维护

了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为安徽隆平高科种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独立董事:李皎予

李少昆刘贵富二〇二三年八月一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