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平高科:关于诉讼事项撤诉暨完结的公告
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撤诉暨完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隆平高科”)于近日收到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22)皖民初2号、(2022)皖民初3号),裁定准许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湖南隆平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隆平”)撤诉。现就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2022年4月11日,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南隆平收到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2)皖民辖89号],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荃银高科”)以侵害植物新品种权为由向湖南隆平提起诉讼。荃银高科的起诉严重侵害了湖南隆平的品种许可使用权,湖南隆平提起了反诉。公司以荃银高科单方违约为由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植物新品种实施许可合同纠纷诉讼,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意提级管辖,审理此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编号:2022-15)、《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编号:2022-16)。
二、诉讼事项撤诉情况
荃银高科于2023年11月25日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将诉讼请求金额30,100万元变更为“赔偿经济损失5,000万元及合理费用100万元”,并于2023年11月27日向法院提出侵权案撤诉申请,湖南隆平于2023年11月27日同意荃银高科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并向法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隆平高科同日提出
合同纠纷案撤诉申请。公司近日收到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就案件(侵权案件案号为(2022)皖民初2号)、合同纠纷案件案号为(2022)皖民初3号)的本诉、反诉准予撤诉的《民事裁定书》。经过协商,双方就本次涉诉事项达成和解,主要内容为:
1.双方确认隆平高科及其子公司可以自繁“五山丝苗”亲本种子用于生产、销售杂交水稻品种“隆两优534”“晶两优534”“梦两优534”“简两优534”“隆晶优534”至该五个品种保护期满,品种使用费600万元已经支付。
2.就隆平高科及其子公司已配组的其他10个品种,双方同意隆平高科及其子公司仅商业化其中一个品种,即“玮两优534”,不再开发其他9个品种。荃银高科要求隆平高科及其子公司在生产、销售“玮两优534”过程中,其使用的“五山丝苗”亲本种子从荃银高科处购买,但考虑到履约便利性,荃银高科同意隆平高科及其子公司自繁自用“五山丝苗”亲本种子。
3.基于隆平高科与荃银高科双方同为国家种业阵型企业,都在积极推进国家种业振兴行动,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双方同意隆平高科将已向湖南省长沙市麓山公证处提存的1,200万元(已于2021年10月11日公证提存)一次性支付给荃银高科,作为补偿费、品种使用费及“玮两优534”亲本购买费用(该亲本购买费为一次性支付,自和解协议生效之日起至亲本品种权保护期满止)。前述1,200万元款项由荃银高科向湖南省长沙市麓山公证处取回,隆平高科予以配合。
4.隆平高科同意其及其子公司自和解协议签订之日起不再使用“五山丝苗”亲本种子配组新品种。对于隆平高科及其子公司2023年已经生产制种的“平两优丝苗”品种,荃银高科同意该品种销售至2025年6月30日止,隆平高科及其子公司自和解协议生效后不再生产该品种。
5.荃银高科删除针对涉诉相关品种的《维权公告》(2021年3月11日发布)及其相关“维权”的公开信息和公开表述。双方不得就涉诉事项再次对对方及其子公司提起主张,包括相关诉讼、投诉、对外发布言论及公告等。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诉讼案件已撤诉并收到法院的民事裁定书,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发布的信息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公告为准。
五、备查文件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