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瑞股份: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东瑞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上市保荐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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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东瑞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之
上市保荐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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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 明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或“保荐机构”)接受东瑞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东瑞股份”)的委托,担任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本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出具上市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本上市保荐书中所有简称和释义,如无特别说明,均与募集说明书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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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信息
中文名称 | 东瑞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英文名称 | Dongrui Food Group Co.,Ltd. |
证券简称 | 东瑞股份 |
证券代码 | 001201 |
住所 | 广东省河源市东源县仙塘镇蝴蝶岭工业城01-11地块 |
法定代表人 | 袁建康 |
设立日期 | 2002年3月27日,于2016年12月2日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资本 | 21,280.56万元 |
股票上市地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联系电话 | 0762-8729999 |
传真 | 0762-8729900 |
网址 | http://www.dongruifoods.com |
电子信箱 | dongrui201388@126.com |
经营范围 | 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畜牧业技术咨询服务;收购农副产品(不含国家专营专控产品);销售种猪、肉猪;场地、厂房、设备租赁;生产、销售:杜洛克、长白纯种猪及猪精液,长大、大长杂交种母猪(另设分支经营);生猪养殖、销售(另设分支经营);发酵猪粪销售(另设分支经营);普通货运(另设分支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二、主营业务
公司主营业务为生猪的养殖和销售,主要产品为商品猪、仔猪、种猪等。此外,公司自行生产生猪养殖所需的饲料,并有部分饲料对外销售。公司采取“自育自繁自养一体化生态养殖”经营模式,形成了集饲料生产、生猪育种、种猪扩繁、商品猪饲养、活大猪供港及生猪内地销售于一体的完整生猪产业链;公司毗邻经济发达的粤港澳大湾区,具有产品价格优势和市场区域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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势,目前公司已成为内地供港活大猪领先供应商和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生产基地。经过20余年的发展和积累,公司凭借科学的饲料营养配方、先进的生猪育种技术、生猪养殖行业多年积累的经验,以中国香港市场的质量标准为导向,建立了曾祖代-祖代-父母代-商品代的生猪生产体系、兽医防疫体系、质量管理体系、技术创新体系和绩效考核体系;公司各养殖场猪舍设计先进,建成了全密封、全温控现代化猪舍,并配套了生物安全设施设备、自动饲喂系统、有机肥生产设施,对生猪生产进行全流程管控,实现了生猪生产的标准化和精细化管理,使公司在规模化经营、疫病防控、食品安全控制、产品质量控制、生态养殖等方面具有显著的特色和优势。
三、主要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一)最近三年一期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1、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3年3月31日 | 2022年12月31日 | 2021年12月31日 | 2020年12月31日 |
流动资产 | 81,328.88 | 88,879.94 | 128,862.38 | 69,509.52 |
非流动资产 | 410,626.23 | 382,734.24 | 238,210.80 | 104,824.50 |
资产总额 | 491,955.11 | 471,614.18 | 367,073.18 | 174,334.02 |
流动负债 | 106,756.03 | 83,572.39 | 33,928.26 | 42,088.41 |
非流动负债 | 93,698.33 | 77,450.86 | 23,397.06 | 12,035.76 |
负债总额 | 200,454.37 | 161,023.25 | 57,325.32 | 54,124.17 |
所有者权益 | 291,500.74 | 310,590.93 | 309,747.85 | 120,209.85 |
2、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3年1-3月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营业收入 | 32,533.74 | 121,677.97 | 105,184.31 | 136,647.83 |
营业利润 | -18,716.52 | 6,459.97 | 23,361.20 | 70,924.01 |
利润总额 | -18,951.11 | 5,578.06 | 22,431.35 | 69,381.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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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2023年1-3月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净利润 | -19,090.19 | 4,289.84 | 21,157.98 | 68,128.64 |
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 | -19,087.51 | 4,291.22 | 21,157.98 | 68,128.64 |
3、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3年1-3月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2,153.35 | 1,240.38 | 14,484.23 | 61,597.43 |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29,173.56 | -139,193.89 | -109,345.42 | -44,131.43 |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42,493.72 | 71,956.52 | 145,041.84 | 12,113.82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 11,166.81 | -65,996.99 | 50,180.65 | 29,579.82 |
(二)最近三年一期主要财务指标
1、最近三年一期主要财务指标
财务指标 | 2023年3月31日/2023年1-3月 | 2022年12月31日/2022年度 | 2021年12月31日/2021年度 | 2020年12月31日/2020年度 |
流动比率(倍) | 0.76 | 1.06 | 3.80 | 1.65 |
速动比率(倍) | 0.46 | 0.57 | 2.98 | 1.26 |
资产负债率(合并) | 40.75% | 34.14% | 15.62% | 31.05% |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 | 24.84% | 14.17% | 7.51% | 46.50% |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年) | 159.29 | 171.24 | 120.55 | 155.88 |
存货周转率(次/年) | 3.92 | 2.55 | 2.93 | 3.83 |
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万元) | -10,642.99 | 24,559.99 | 32,975.64 | 75,385.16 |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万元) | -19,087.51 | 4,291.22 | 21,157.98 | 68,128.64 |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万元) | -19,180.26 | 2,337.52 | 19,924.31 | 68,292.99 |
利息保障倍数(倍) | -6.47 | 6.26 | 23.28 | 103.03 |
每股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元/股) | -0.10 | 0.06 | 0.82 | 6.48 |
每股净现金流量(元/股) | 0.52 | -3.10 | 2.83 | 3.11 |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元/股) | 13.69 | 14.59 | 17.47 | 12.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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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指标 | 2023年3月31日/2023年1-3月 | 2022年12月31日/2022年度 | 2021年12月31日/2021年度 | 2020年12月31日/2020年度 |
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采矿权等除外)占净资产的比例 | 0.10% | 0.10% | 0.01% | 2.22% |
计算公式说明如下:
① 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② 速动比率=(流动资产-存货)÷流动负债;
③ 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
④ 应收账款周转率=营业收入÷应收账款平均余额;
⑤ 存货周转率=营业成本÷存货平均余额;
⑥ 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利润总额+利息支出+固定资产折旧+生产性生物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长期待摊费用摊销+使用权资产折旧;
⑦ 利息保障倍数=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利息支出;
⑧ 每股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净额÷年(期)末普通股份总数;
每股净现金流量=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年(期)末普通股份总数。
⑨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年(期)末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年(期)末普通股份总数;
⑩ 无形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采矿权等除外)÷期末净资产。
2、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
报告期 | 报告期利润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每股收益(元/股) | |
基本每股收益 | 稀释每股收益 | |||
2023年1-3月 |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 -6.34% | -0.90 | -0.90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 -6.37% | -0.90 | -0.90 | |
2022年度 |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 1.39% | 0.20 | 0.20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 0.75% | 0.11 | 0.11 | |
2020年度 |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 76.89% | 4.27 | 4.27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 77.08% | 4.28 | 4.28 | |
2019年度 |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 57.84% | 1.64 | 1.64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 56.99% | 1.62 | 1.62 |
四、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一)重大动物疫病的风险
1、“非洲猪瘟”导致的风险
“非洲猪瘟”是一种急性、出血性、烈性传染病。“非洲猪瘟”虽不是人畜共患病,亦不是多种动物共患病,但具有早期发现难、预防难、致死率高等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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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暂无有效的疫苗和治疗方法。
2018年8月,我国辽宁省沈北新区首次发现“非洲猪瘟”,随后逐渐蔓延到全国各地。若未来公司自有养殖场、公司周边地区发生较为严重的“非洲猪瘟”,公司将面临产销量及销售价格下降、生产成本上升,甚至产生亏损的风险。同时,受到“非洲猪瘟”的影响,公司生猪销售渠道可能会因生猪调运方面的监管措施受到限制,进而对公司生猪产品的销售量与销售价格产生不利影响。
2、其他重大动物疫病的风险
除“非洲猪瘟”外,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猪呼吸道病、猪流行性腹泻、猪伪狂犬病、猪圆环病毒病等动物疫病也是生猪养殖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风险。
生猪疫病的发生带来的不利影响主要包括两类,一是疫病的发生可能导致生猪的死亡,直接导致生猪产量的降低,同时生猪养殖过程中使用兽药、疫苗数量增加,导致生猪养殖环节的生产成本增加;二是疫病的大规模发生与流行,容易影响消费者心理,导致市场需求萎缩,产品价格下降,对生猪销售产生不利影响。
若公司周边地区或自身疫病发生频繁,或者公司疫病防控体系执行不力,公司将面临生猪发生疫病所引致产量下降、盈利下降、甚至亏损的风险。
(二)生猪价格波动的风险
我国生猪价格呈现出较强的周期性波动特征,自2006年以来,生猪价格已经经历了多轮完整的猪周期。猪价波动周期形成的主要原因是生猪的供求关系,生猪供大于求时,生猪价格下降,养殖户减少生猪的养殖量;生猪养殖量的减少导致生猪出栏量和供给量减少,生猪供不应求,导致生猪价格上升。报告期内,发行人商品猪单位均价、单位成本以及毛利率情况如下:
单位:元/千克
项目 | 2023年1-3月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商品猪单位均价 | 16.77 | 23.68 | 27.77 | 43.88 |
商品猪单位成本 | 18.09 | 16.20 | 16.71 | 16.26 |
商品猪毛利率 | -7.89% | 31.57% | 39.82% | 62.95% |
报告期内,发行人商品猪单位成本较为平稳,2023年1-3月,单位成本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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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增加主要受个别养殖场为防控疫病、降低风险,提前和加速出栏生猪的影响,而商品猪均价则在报告期内持续下降,导致商品猪毛利率持续下降。由于商品猪收入约占发行人总体收入的80%,因此商品猪价格的下降是发行人报告期内毛利率下降的主要原因。若未来的生猪价格出现大幅波动或者持续下降,而发行人无法有效降低生猪成本,则公司毛利率可能继续下降,将会对公司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甚至会导致公司出现持续亏损。
(三)原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自产生猪主营业务成本中,原材料成本占自产生猪主营业务成本的比例在50%以上,其中玉米和豆粕成本为公司的主要原材料成本。因此,玉米和豆粕等原材料价格受国际国内大宗商品价格波动的影响,将会对公司主营业务成本、净利润产生较大影响。报告期内,发行人采购玉米和豆粕的价格情况如下:
单位:元/千克
原材料 | 2023年1-3月 | 2022年 | 2021年 | 2020年 |
玉米 | 3,072.96 | 3,023.59 | 2,963.92 | 2,367.69 |
豆粕 | 4,527.51 | 4,521.94 | 3,562.10 | 2,963.24 |
报告期内,发行人采购的玉米和豆粕价格总体处于上涨趋势,如果原材料市场价格出现持续大幅上涨,公司无法及时将成本向下游客户转移时,将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四)募投项目相关风险
1、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顺利实施的风险
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拟投资于东源黄沙项目。虽然公司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了充分的可行性论证,但若出现募集资金不能如期到位、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不力、项目不能按计划开工或完工、市场环境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市场拓展不理想等情况,可能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效果。如果宏观经济波动,人民收入和消费水平的变化,消费心理的变化等,都有可能影响募投项目产品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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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需求,给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带来风险。
2、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预期经营效益无法实现的风险
尽管公司已对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了充分的规划分析和可行性论证,但若项目的实施因工程设计和管理等因素出现延迟,或者因宏观经济、产业政策和市场环境等发生重大变化而影响项目建设进度或项目经营效益,则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能存在无法为公司带来预期经济效益的风险。同时,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效益测算时,采用了近五年一期(2018年至2023年1-3月)的财务数据作为参考数据,由于生猪行业的周期性波动特征,以及企业经营活动的偶然性,相关期间的财务数据可能发生较大幅度变动,则可能使募投项目效益测算数据发生变化,或者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经营效益无法实现效益测算的数据。2023年1-3月,公司商品猪均价为16.77元/千克,而募投项目测算时采用的预测均价为22.00元/千克,若未来的生猪价格持续处于低位,则本次募投项目的预期经营效益可能无法实现。
3、不能持续足额取得供港活大猪配额对募投项目及业务发展带来的风险
发行人2022年全年取得的供港活大猪配额为24.98万头,实际使用配额为
22.19万头。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达产后,每年将新增商品猪出栏30万头,其中计划15万头向中国香港销售。
虽然发行人的供港活大猪配额执行情况良好,但若供港活大猪配额分配原则在未来发生变化,导致发行人不能持续取得供港活大猪配额,或者取得的供港活大猪配额出现较大幅度下滑,或者发行人募投项目供港生猪生产能力超过配额时,可能对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的产能消化带来不利影响。若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新增产能无法取得供港生猪配额,需全部向内地市场销售,则募投项目的测算净利润将由12,949.10万元降至7,444.95万元,测算毛利率将由31.45%降至
21.46%,测算内部收益率将由15.53%降至9.18%,测算静态回收期将由7.52年延长至10.17年,可能造成发行人经营利润不及预期,甚至可能对发行人的整体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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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食品质量安全风险
食品质量安全关系到消费者的健康,一直以来是国家高度重视的基本民生问题。随着国家陆续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国家不断对食品安全及食品来源的立法进行完善,加大了对食品违法行为的处理力度。随着政府部门对食品安全监管的日趋严格、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的加深以及权益保护意识的增强,各类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也不断采取各项措施加强食品质量安全控制。如果公司在原材料采购、饲料生产、生猪养殖过程等环节出现管理不当,可能导致饲料、生猪等产品出现质量安全问题,使客户、消费者受到损失,引发公司与客户、消费者之间的产品质量纠纷,从而对公司的经营、品牌和美誉度产生不利影响。此外,如果行业内其他养殖企业的肉猪产品发生食品安全问题,损害行业整体形象和口碑,在一定程度上也可能导致消费者对公司相关产品的恐慌及信心不足而需求量下降,从而在一段时间内会连带影响公司的经营业绩。
(六)公司未来业绩下降的风险
2020年至2023年1-3月,公司的净利润分别为68,128.64万元、21,157.98万元、4,289.84万元和-19,090.19万元,呈现下滑趋势。2020年-2022年,发行人业绩下滑主要受生猪价格下降影响;2023年1-3月,发行人出现亏损,除了受生猪市场价格持续下降的市场因素影响外,还受个别养殖场为防控疫病、降低风险,提前和加速出栏生猪的影响。
未来,如果出现生猪价格大幅下滑、原材料价格大幅上升、大规模疫病等不利情况,公司业绩将受到不利影响,公司存在业绩无法持续增长,甚至存在大幅下滑或者亏损的风险。
(七)生猪销售区域市场较为集中的风险
公司是内地供港活大猪前三大供应商之一,2020年-2022年,公司对香港地区实现的销售收入占公司当年营业收入比例均超过50%,香港地区是公司生猪销售的主要市场。公司自2022年起获得供澳门活猪出口经营权,除需取得活大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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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澳门配额外,其余资质与活大猪供港业务一致,发行人各养殖场无需重新取得相关资质。目前,公司生猪供澳业务规模较小,对公司不构成重大影响。若商务部的活大猪出口配额政策、出口代理制度,以及香港地区的生猪贸易政策发生变化,导致香港市场生猪价格出现波动,或者因公司自身原因导致出口配额减少,将可能对公司活大猪的出口带来较大的影响,从而导致公司存在一定的区域市场风险。
(八)对重大客户依赖的风险
我国内地出口企业向香港市场供应活大猪实行代理销售制度,由商务部赋予内地供港活猪代理资格的代理机构统一代理销售,并服从代理机构的市场管理,由代理机构统一收款。目前,五丰行有限公司、粤海广南行有限公司、香港农业专区有限公司作为内地生猪在香港的统一代理机构,负责协调管理香港市场销售工作。
公司通过五丰行有限公司、粤海广南行有限公司向香港出口活大猪。因此,由于我国香港地区实行代理销售制度导致公司供港活大猪业务对重大客户五丰行有限公司、粤海广南行有限公司存在一定的依赖。报告期内,发行人向五丰行和广南行销售的收入金额及收入占比如下:
项目 | 2023年1-3月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
金额 | 比例 | 金额 | 比例 | 金额 | 比例 | 金额 | 比例 | |
五丰行 | 9,016.18 | 27.71% | 42,539.09 | 34.96% | 39,980.27 | 38.01% | 61,754.12 | 45.19% |
广南行 | 5,314.18 | 16.33% | 25,479.82 | 20.94% | 27,210.46 | 25.87% | 29,058.39 | 21.27% |
合计 | 14,330.36 | 44.04% | 68,018.91 | 55.90% | 67,190.73 | 63.88% | 90,812.51 | 66.46% |
如果商务部改变代理销售制度或者变更代理机构,或者重大客户的自身经营情况发生波动或重大不利变化,将可能造成公司与这些重大客户的业务合作不能持续,从而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九)净资产收益率下降风险
本次发行完成后,随着募集资金的到位,公司的净资产将显著增加。鉴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需要一定的建设期和达产期,募集资金产生预期收益需要一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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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公司净利润的增长在短期内不能与公司净资产增长保持同步,可能导致净资产收益率较以前年度有所下降,产生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十)审批风险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尚需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的决定后方可实施,该等审批事项的结果以及所需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
(十一)与恒昌农牧关联交易的相关风险
报告期内,发行人向恒昌农牧采购供港活大猪的关联交易金额为11,795.35万元、5,885.74万元、99.74万元和0.00万元,采购数量分别为24,897头、13,492头、480头和0头。发行人向恒昌农牧采购供港活大猪的关联交易已显著减少。
目前,发行人的生猪出栏量已远大于获得的生猪供港配额,发行人减少与恒昌农牧的关联交易对发行人不会产生重大影响。但若发行人的生猪产能大幅下滑,导致不能覆盖生猪供港配额,且与恒昌农牧减少的关联交易不能迅速恢复,则发行人在中国香港的市场份额,乃至于发行人下一年获得的供港生猪配额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十二)活大猪供港资质可能被取消的风险
内地经营活大猪供港业务的企业需要取得的资质主要包括出境动物养殖企业注册证、活大猪供港配额、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生猪出口前需向商务部申领出口许可证、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等。活大猪供港配额由商务部门每年下发,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和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为长期有效,出口许可证在生猪出口前申领,出境动物养殖企业注册证则是每五年验收换证一次。报告期内,发行人持续取得上述资质。但连平东瑞由于清场消杀并计划进行场区升级改造(包括猪舍围蔽、增加空气过滤设施、分隔各养殖单元、重新规划生猪出栏通道和进原料通道、实现净污严格分离等)、调整生猪销售渠道,需暂停生猪销售,于2023年4月28日向广州海关申请注销供港澳活猪注册饲养场资质,待场区升级改造完成、引进高产种猪体系、恢复生产后,连平东瑞将重新申请供港澳活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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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饲养场资质。若发行人生产经营出现重大不利变化,例如出现不符合注册饲养场的条件及动物卫生基本要求以及检验检疫管理办法里面的要求,可能被暂停相关资质或被要求整改,甚至相关资质被注销并不再发证,从而对公司的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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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本次发行情况
一、本次发行基本情况
(一)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票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
(二)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本次发行采取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式,公司将在深交所审核通过并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有效期内选择适当时机发行股票。
(三)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采取询价发行方式,定价基准日为本次发行的发行期首日。本次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不含定价基准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即本次发行的发行底价)。
若公司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的发行底价将作相应调整。调整公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
=P
-D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
=P
/(1+N)
两项同时进行:P
=(P
-D)/(1+N)
其中,P
为调整后发行价格,P
为调整前发行价格,每股派发现金股利为D,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本数为N。
东晖投资不参与本次发行的市场询价过程,但承诺接受市场询价结果并与其他投资者以相同价格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若本次发行未能通过询价方式产生发行价格,东晖投资将以发行底价作为认购价格参与本次认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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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本次发行的对象为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袁建康先生控制的东晖投资在内的不超过35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特定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除东晖投资以外的其他发行对象须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机构投资者等。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2只及以上基金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除东晖投资以外的最终发行对象将由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在本次发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根据询价结果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若国家法律、法规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进行调整。
(五)募集资金总额及发行数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03,300.00万元(含本数)。其中东晖投资认购金额为1,000万元,同时认购的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即如东晖投资认购公司本次发行的股份将导致最近十二个月内增持股份数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则东晖投资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数以东晖投资最近十二个月内增持股份数不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为限。东晖投资最终认购股票数量根据认购金额和本次认购价格按以下公式确定:认购股票数量=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股票数量不为整数的应向下调整为整数,最终发行数量以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数量为准。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为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且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即不超过63,841,680.00股(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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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述发行数量范围内,由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视市场情况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最终的发行数量。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股份总数及募集资金总额因监管政策变化或根据注册批复文件的要求予以调整的,则本次股份发行数量及募集资金总额届时将相应调整。
若公司股票在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事项,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六)募集资金投向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将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 项目投资金额 | 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 |
东源东瑞农牧发展有限公司东源县船塘现代农业综合体项目(黄沙基地) | 77,300.00 | 77,300.00 |
补充公司流动资金项目 | 26,000.00 | 26,000.00 |
合计 | 103,300.00 | 103,300.00 |
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若本次募集资金净额少于上述项目拟使用募集资金总额,由公司以自筹资金解决。在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范围内,公司董事会可根据项目的实际需求,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对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使用金额进行适当调整。
(七)限售期安排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东晖投资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其他发行对象通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的公司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
本次发行结束后,本次发行对象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由于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股份亦遵守上述限售期的约定。限售期结束后,本次发行对象通过本次发行取得股票的减持将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深交所的规则办理。
(八)上市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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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将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九)本次发行前的滚存利润安排
本次发行前所形成的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结束后的新老股东按照本次发行结束后的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十)本次发行决议有效期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决议的有效期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代表人、协办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情况
(一)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项目组成员介绍
保荐机构 | 保荐代表人 | 项目协办人 | 其他项目组成员 | 联系方式 | 联系电话/传真 |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罗虎、伍飞宁 | 李斌 | 林联儡、陈昌潍、段念、王小玲、刘翌、邹驰原 |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 0755-82943666 0755-82943121 |
(二)保荐代表人主要保荐业务执业情况
招商证券罗虎先生主要保荐业务执业情况如下:
项目名称 | 保荐工作 | 是否处于持续督导期间 |
1、东瑞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 保荐代表人 | 是 |
2、广州尚品宅配家居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 项目经办人 | 否 |
3、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非公开发行股票 | 项目协办人 | 否 |
4、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上市 | 项目经办人 | 否 |
5、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 项目经办人 | 是 |
招商证券伍飞宁先生主要保荐业务执业情况如下:
项目名称 | 保荐工作 | 是否处于持续督导期间 |
1、东瑞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 项目经办人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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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广州尚品宅配家居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 项目经办人 | 否 |
3、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上市 | 项目经办人 | 否 |
4、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 项目经办人 | 是 |
(三)项目协办人主要保荐业务执业情况
项目协办人李斌先生主要保荐业务执业情况如下:
项目名称 | 保荐工作 | 是否处于持续督导期间 |
1、东瑞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 项目经办人 | 是 |
2、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上市 | 项目经办人 | 否 |
3、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 项目经办人 | 是 |
三、保荐机构与发行人关联关系的说明
(一)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或本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合计超过7%的情况。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经核查,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本保荐机构或本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合计超过7%的情况。
(三)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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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况。
(四)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截至2023年3月31日,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的其他关联关系
除上述说明外,本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不存在其他需要说明的关联关系。
上述情形不违反《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不会影响保荐机构公正履行保荐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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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保荐机构的承诺
本保荐机构承诺:
一、本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充分了解发行人经营状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履行了相应的内部审核程序。本保荐机构同意推荐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具备相应的保荐工作底稿支持,并据此出具本上市保荐书。
二、本保荐机构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做出如下承诺:
(一)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二)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四)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五)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六)保证本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七)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八)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九)遵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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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荐机构自愿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自证券上市之日起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
四、保荐机构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对推荐证券上市的规定,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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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本次发行上市履行的决策程序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本次发行履行决策程序的情况进行了逐项核查。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已履行了《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规定的决策程序,具体情况如下:
一、发行人董事会对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
2022年6月21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二届第二十三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与东莞市东晖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2年-2024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关于有关主体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议案。
2022年7月7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第二十四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与东莞市东晖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取消并另行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议案。
2023年2月18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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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关于公司<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的议案》《关于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议案。
二、发行人股东大会对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授权
2022年7月25日,发行人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与东莞市东晖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2年-2024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关于有关主体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出具的《关于做好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相关申报工作的通知》:“主板再融资平移企业在2023年2月20日至2023年3月3日申报的,如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尚未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可以在受理后完成股东大会批准程序并向本所报送或更新。”发行人已于2023年3月8日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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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关于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申请符合上市条件的说明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的有关规定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符合《公司法》及《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具体情况如下: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均为人民币普通股,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均相同,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与发行人已发行上市的股份相同,均为人民币普通股,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超过票面金额,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
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已经发行人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
发行人本次发行未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的规定。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条件,详见本节“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规的有关规定”,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规的有关规定
(一)发行人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
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出具的书面承诺函、发行人相关公告、发行人会计师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律师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出具的《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关于东瑞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等文件,查询了中国证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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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及交易所网站并取得了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无犯罪证明及发行人的合规证明。经核查,发行人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2、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除外;
3、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4、上市公司或者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6、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综上,发行人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情形。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备案文件、河源市生态环境局东源分局出具的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环评意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以及发行人的说明。经核查,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拟用于东源东瑞农牧发展有限公司东源县船塘现代农业综合体项目(黄沙基地)以及补充公司流动资金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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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2、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保荐机构查阅了东瑞股份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说明书、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发行人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经核查,本次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拟用于东源东瑞农牧发展有限公司东源县船塘现代农业综合体项目(黄沙基地)以及补充公司流动资金项目,不属于用于持有财务性投资,未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符合上述规定。
3、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保荐机构查阅了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报告,核查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主营业务信息,获取了发行人书面说明、发行人控股股东袁建康的承诺。经核查,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产生重大不利的同业竞争或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符合上述规定。
综上,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的“理性融资,合理确定融资规模,本次募集资金主要投向主业”
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说明书,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以及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为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且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截至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2022年6月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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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次募集资金投向未发生变更且按计划投入,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已超过六个月;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中补充流动资金的部分未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30%。
发行人本次发行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03,300.00万元,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东源东瑞农牧发展有限公司东源县船塘现代农业综合体项目(黄沙基地)以及补充公司流动资金项目。发行人主营业务为生猪的养殖和销售,本次发行的募投项目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项目投产后能够进一步提升公司的产能规模、增强核心竞争力、提高公司整体盈利水平,募集资金的用途合理、可行,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综上所述,公司本次发行融资规模合理,募集资金主要投向主业,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
(四)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说明书、发行人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经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发行对象符合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条件,且发行对象不超过35名(含),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五)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五十七条、五十八条的规定
保荐机构查阅了东瑞股份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说明书、发行人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经核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为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公司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将做相应调整。除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袁建康先生控制的东晖投资以外的最终发行对象将由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在本次发行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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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根据询价结果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综上,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五十七条及五十八条的规定。
(六)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发行对象属于本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其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
保荐机构查阅了东瑞股份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说明书、发行人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经核查,本次发行的对象为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袁建康先生控制的东晖投资在内的不超过35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特定对象。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东晖投资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其他发行对象通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的公司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七)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不得向发行对象做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也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
保荐机构查阅了东瑞股份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说明书,取得了相关责任主体签署的承诺函。经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不存在向发行对象做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的情形,也不存在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的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八)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
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将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的,还应当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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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经模拟测算本次发行前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持股比例,发行人实际控制权在本次发行前后不会发生变化。综上,本次发行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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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持续督导期间的工作安排本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期间内,将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规章制度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依法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相关工作安排与计划如下:
事项 | 安排 |
(一)持续督导事项 | 在本次发行结束当年的剩余时间及以后1个完整会计年度内对发行人进行持续督导 |
1、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 | 根据有关上市保荐制度的规定,协助发行人进一步完善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保证发行人资产完整和持续经营能力 |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 |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协助发行人制定有关制度并实施 |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 督导发行人的关联交易按照《公司章程》、《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执行,对重大的关联交易保荐机构将按照公平、独立的原则发表意见 |
4、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 关注并审阅发行人的定期或不定期报告;关注新闻媒体涉及公司的报道,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5、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 定期跟踪了解项目进展情况,通过列席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发行人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变更发表意见 |
6、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并发表意见 | 督导发行人遵守《公司章程》及《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 |
(二)保荐协议对保荐机构的权利、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的其他主要约定 | 定期或不定期对发行人进行回访,查阅保荐工作需要的发行人材料;提醒并督导发行人根据约定及时通报有关信息;根据有关规定,对发行人违法违规行为事项发表公开声明 |
(三)发行人和其他中介机构配合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的相关约定 | 发行人应全力支持、配合保荐机构做好持续督导工作,为保荐机构的保荐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便利;对有关部门关注的发行人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必要时可聘请相关证券服务机构配合;对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存有疑义的,中介机构应做出解释或出具依据 |
(四)其他安排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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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保荐机构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上市的推荐结
论
招商证券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具备在深交所上市的条件。招商证券同意推荐东瑞股份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特此推荐,请予批准!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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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东瑞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上市保荐书》之签章页)
项目协办人签名:李 斌 _________保荐代表人签名:罗 虎 _________签名:伍飞宁 _________内核负责人签名:吴 晨保荐业务负责人签名:王治鉴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
签名:霍 达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