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瑞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东瑞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东瑞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的相关议案内容,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授权签订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专项存储和使用。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将按照规定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署等相关事项。
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专项存储和使用,符合公司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的管理要求,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能够有效的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切实保护公司及股东的权益。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授权签订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的议案》。
二、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符合实际情况,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审议程序合法合规,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用途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
三、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经审查,公司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在保证公司及子公司正常经营资金需求的情况下,对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未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部分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五、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其内容及程序均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系《东瑞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张守全 许智 王衡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