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瑞股份: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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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1201 证券简称:东瑞股份 公告编号:2024-001
东瑞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东瑞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377号),东瑞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44,978,401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0.56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924,755,924.56元,扣除含税发行费用人民币13,743,875.02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11,012,049.54元。
上述募集资金于2023年12月12日全部到位后,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3年12月12日出具的(致同验字(2023)第440C000578号)《东瑞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对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确认。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及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要求,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的存储与使用进行管理,本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子公司与相关银行及保荐机构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截至2024年01月02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账户名称 | 开户银行 | 专户用途 | 银行账号 | 募集资金金额 (万元) |
东源东瑞农牧发展有限公司
东源东瑞农牧发展有限公司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源东源支行 | 东源东瑞农牧发展有限公司东源县船塘现代农业综合体项目(黄沙基地) | 2006023029100225289 | 50,000.00 |
东源东瑞农牧发展有限公司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源县支行 | 东源东瑞农牧发展有限公司东源县船塘现代农业综合体项目(黄沙基地) | 44202301040024133 | 15,101.20 |
东瑞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分行营业部 | 补充公司流动资金项目 | 497497271013000096905 | 23,000.00 |
东瑞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源东源支行 | 补充公司流动资金项目 | 635378161250 | 2,000.00 |
东瑞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观澜支行 | 补充公司流动资金项目 | 755951827410001 | 1,474.16 |
合计 | 91,575.36 |
注:
1、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1,101.20万元,上述账户余额与募集资金净额存在差异系部分发行相关费用预先投入部分尚未进行置换、部分发行相关费用尚未支付以及利息收入所致,其中尚未置换的发行相关费用为305.27万元,尚未支付的发行相关费用为138万元,利息收入为30.88万元。
2、上述各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系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子公司东源东瑞农牧发展有限公司(单独或共同视为“甲方”),相关商业银行为乙方,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丙方,共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年【/】月【/】日,期限【/】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罗虎、伍飞宁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以较低者为准)的,甲方及乙方均应及时以传真、邮件等书面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如果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注销专户。
如甲方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等原因需要变更专户开立银行或开立账户,且需要与相关银行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甲、乙、丙三方同意自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本协议自行终止。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名或盖章
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1、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协议签订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协议签订各方一致同意按以下第三种方式解决:(一)将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二)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员会)并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三)将争议提交协议签署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12、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致同验字(2023)第440C000578号《东瑞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
3、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致同专字(2023)第440A020880号《东瑞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鉴证报告》。
特此公告。
东瑞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01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