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中矿业: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http://ddx.gubit.cn  2023-09-27  大中矿业(001203)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001203

证券代码:001203证券简称:大中矿业公告编号:2023-124
债券代码:127070债券简称:大中转债

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23年3月29日、2023年4月19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和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3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根据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额度总计不超过260,000万元。该预计担保额度可循环使用,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公司及子公司相互担保的额度之间进行调剂。担保的有效期为自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12个月内有效,在上述额度内发生的具体担保事项,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具体负责与融资机构签订相关担保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3年3月30日、2023年4月20日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经济参考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3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3)、《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3-052)。

二、对外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全资子公司大中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中贸易”)、安徽金日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日晟矿业”)为满足日常经营所需的资金需求,分别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申请了一笔融资业务,融资金额共计3亿元。公司同意为上述融资提供担保,并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签订了相应的保证合同,具体情况如下:

1、大中贸易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签订了《综合授信合同》,

申请使用的综合授信额度为10,000万元。公司同意为上述融资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并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担保期限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金日晟矿业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签订了《综合授信合同》,申请使用的综合授信额度为20,000万元。公司同意为上述融资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并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担保期限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上述实际发生的担保金额属于已审议通过的担保范围,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担保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无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大中贸易有限公司

1、公司名称:大中贸易有限公司

2、统一信用代码:91460100MA5U2RBE2B

3、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凤凰岛1号楼A座234号

4、注册资本:80,000万元

5、法定代表人:高文瑞

6、成立日期:2021年07月06日

7、经营范围: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金属矿石销售;金属材料销售;金属制品销售;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煤炭及制品销售(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8、股权结构:公司持有大中贸易100%的股权

9、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2022年度2023年半年度
营业收入389,453.80184,658.38
利润总额3,389.41-1,462.51
净利润3,137.30-1,243.20
项目2022年12月31日2023年6月30日

总资产

总资产115,958.42161,203.07
总负债30,899.4577,387.29
其中:银行贷款总额00
流动负债总额30,875.9277,375.55
净资产85,058.9883,815.77

2022年度及2023年半年度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或有事项涉及的总额(包括担保、抵押、诉讼与仲裁事项):大中贸易实际发生对外担保金额为0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抵押贷款金额为0元;无大额诉讼和仲裁。截至目前,大中贸易未进行过信用评级,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状况良好。

(二)安徽金日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1、公司名称:安徽金日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2、统一信用代码:91341522675877011D

3、注册地址: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冯井镇周油坊村

4、注册资本:210,000万元

5、法定代表人:张杰

6、成立日期:2008年06月09日

7、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非煤矿山矿产资源开采;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选矿;金属矿石销售;工程管理服务;金属材料销售;建筑材料销售;机械设备销售;金属制品销售;办公设备销售;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轮胎销售;轴承销售;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橡胶制品销售;防腐材料销售;建筑砌块销售;矿山机械销售;日用百货销售;塑料制品销售;农业机械销售;五金产品零售;润滑油销售;机械电气设备销售;汽车零配件零售;云母制品制造;云母制品销售(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8、股权结构:公司持有金日晟矿业100%的股权

9、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

项目2022年度2023年半年度
营业收入143,090.9381,698.04
利润总额37,213.6326,803.54
净利润33,374.3322,378.41
项目2022年12月31日2023年6月30日
总资产696,095.81648,340.46
总负债399,366.02329,232.27
其中:银行贷款总额93,000101,500
流动负债总额355,798.98297,311.93
净资产296,729.79319,108.20

2022年度及2023年半年度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或有事项涉及的总额(包括担保、抵押、诉讼与仲裁事项):金日晟矿业实际发生对外担保金额为110,000万元(均为对公司的担保);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抵押贷款金额为86,500万元;无大额诉讼和仲裁。截至目前,金日晟矿业未进行过信用评级,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状况良好。

四、《综合授信合同》及《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大中贸易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签订的《综合授信合同》

1、受信人:大中贸易有限公司

2、授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

3、综合授信额度:壹亿元整

4、综合授信额度使用期限:自2023年9月20日起至2024年9月20日止

(二)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1、保证人: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

3、债务人:大中贸易有限公司

4、保证担保的债权最高额限度

债权本金(人民币)壹亿元整和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以及为实现债权、担保权利等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

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之和。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范围

本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7、保证期间

(1)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即自债务人依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具体业务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

(2)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以主合同约定为准。但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依主合同约定或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或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协议延长债务履行期限的,则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日或延长到期日为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主合同约定债务人分期清偿债务,则最后一笔债务到期之日即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8、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经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和乙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签字或加盖名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三)金日晟矿业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签订的《综合授信合同》

1、受信人:安徽金日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2、授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

3、综合授信额度:贰亿元整

4、综合授信额度使用期限:自2023年9月20日起至2024年9月20日止

(四)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1、保证人: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

3、债务人:安徽金日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4、保证担保的债权最高额限度

债权本金(人民币)贰亿元整和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以及为实现债权、担保权利等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之和。

5、保证担保的范围

本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6、保证方式

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7、保证期间

(1)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即自债务人依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具体业务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

(2)规章规定或依主合同约定或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或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协议延长债务履行期限的,则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日或延长到期日为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主合同约定债务人分期清偿债务,则最后一笔债务到期之日即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8、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经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和乙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签字或加盖名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公司及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余额为226,500万元(包含本次担保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6.50%。不存在公司及子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外的单位提供担保的情况,无逾期担保累计金额和涉及诉讼的担保金额及因担保被

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损失金额。

六、备查文件

1、《最高额保证合同》

2、《综合授信合同》

特此公告。

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9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