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中矿业: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总结报告书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都证券”、“保荐机构”)作为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中矿业”、“公司”)的IPO持续督导的继任机构以及2022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截至2023年12月31日,持续督导期已届满。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 |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 |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
主要办公地址 |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
法定代表人 | 翁振杰 |
保荐代表人 | 胡静静、娄家杭 |
联系电话 | 010-84183221 |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 | 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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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简称及代码 | 大中矿业、001203 |
注册资本 | 150,802.1588万元人民币 |
注册地址 | 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小佘太书记沟 |
主要办公地址 |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黄河大街55号 |
法定代表人 | 林圃生 |
实际控制人 | 林来嵘、安素梅夫妇 |
联系人 | 林圃正 |
联系电话 | 0472-5216664 |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 2021年4月20日、2022年8月17日 |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 2021年5月10日、2022年10月11日 |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年报披露时间 | 2021年度报告于2022年3月4日披露 2022年度报告于2023年3月30日披露 2023年度报告于2024年3月19日披露 |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大中矿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尽职推荐工作由原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完成,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尽职推荐工作由本保荐机构完成。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大中矿业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大中矿业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者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上市规则的要求向其提交推荐上市所需要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最终顺利完成对大中矿业的保荐工作。
(二)持续督导阶段
保荐机构针对大中矿业的具体情况确定了持续督导的内容和重点,并在持续督导阶段承担了以下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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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督导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督导公司规范运作,持续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
2、督导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3、督导公司按照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制定的《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情况,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部分发行费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及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和实施主体等事项发表独立意见,与公司及时沟通并要求公司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持续关注并督促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切实履行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
5、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定期现场检查报告、专项现场检查报告,定期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培训;
6、认真履行中国证监会以及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工作,定期向监管机构报送持续督导工作的相关报告。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公司于2023年12月2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简称“内蒙古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25号),根据该决定认定,公司监事范苗春2022年1月至3月向公司借款200万元,构成关联方资金占用。
保荐机构知悉上述事项后,于2024年1月11日至1月17日及1月31日至2月2日期间,就上述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整改事项对大中矿业进行了专项现场检查,保荐机构提请公司加强对公司治理、关联交易及规范运作等方面的合规意识,杜绝出现任何形式的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形。截至目前,
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24年1月5日,对该事项出具了《关于对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监管函》公司部监管函〔2024〕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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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已全部归还占用资金及持有期间收益,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形已消除,公司已更换职工代表监事,并加强相关人员的合规培训,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情况发生。 该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整改情况已于《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的专项现场检查报告》中进行了披露。
六、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本保荐机构履行保荐工作职责期间,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向本保荐机构提供履行保荐职责所需要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重要事项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代表人沟通,为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良好。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本保荐机构履行保荐工作职责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出具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本保荐机构履行保荐工作职责期间,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事项。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鉴于公司周油坊铁矿采选工程建设进度不及预期,国都证券提示公司重视募集资金合规使用,未来如涉及募投项目延期或变更,需及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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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实际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放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尚未完全转股完毕,保荐机构将继续履行尚未使用完毕的募集资金使用及转股相关的持续督导责任。
十一、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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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 | |
翁振杰 |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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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 |||
胡静静 | 娄家杭 |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