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的监管函
关于对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责任人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4〕第 83 号
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及相关责任人:
2024年4月26日,你公司披露的《关于2023年年度报告的补充更正公告》显示,因工作人员失误,导致年度报告全文中“公司前5名供应商资料”及“重要在建工程项目本期变动情况”存在错误和遗漏,你公司在公告中补充更正了相关数据。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1.4条、第2.1.1条的规定。你公司董事会秘书林圃正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4.4.2条的规定。
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认真吸取教训,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及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2024年4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