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航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
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我们作为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审阅。经认真审查相关文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募投项目名称变更的议案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变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部分募投项目名称,使其与项目备案一致,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根据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本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变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部分募投项目名称。
二、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的议案
经审阅,我们认为,因公司本次变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部分募投项目名称,为确保相关文件的一致性,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对《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进行相应的修订,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对本次发行预案进行相应修订。
三、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经审阅,我们认为,因公司本次变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部分募投项目名称,同时更新了部分行业数据,为确保相关文件的一致性,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对《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进行相应的修订,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对本次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进行相应修订。
四、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
经审阅,我们认为,因公司本次变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部分募投项目名称,同时更新了项目的审批及备案进展和部分行业数据,为确保相关文件的一致性,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对《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进行相应的修订,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进行相应修订。
(以下无正文)
(以下无正文,为《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许 汉 友 王 学 锋
刘 蓉
2023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