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航股份: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1205 证券简称:盛航股份 公告编号:2023-053
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修改或新增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5月29日(星期一)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5月29日上午9:15-9:25,9:30-11:30以及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5月29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南京片区兴隆路12号7幢十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李桃元因工作原因无法主持会议,经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董事李凌云主持本次会议。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24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69,581,05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0.6761%,其中: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8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50,698,3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9.6375%。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16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18,882,75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1.0386%。
2、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共计13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4,409,42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5777%。
3、公司部分董事、部分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此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议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二)议案的表决结果。
1、审议通过《关于拟向丰海海运购置化学品船舶等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9,581,05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409,4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该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9,581,05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409,4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该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9,581,05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409,4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该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吴永全、顾泽皓;
3、结论性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