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航股份: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
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我们作为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审阅。经认真审查相关文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的规定和要求,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就公司报告期内(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没有发生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能够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关联方资金占用风险。我们认为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广大投资者利益的事项。
2、报告期内,公司担保事项均为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孙公司提供担保,截止2023年6月30日,公司审批通过的担保额度折人民币为70,248.52万元,实际向全资子/孙公司提供担保余额总金额折人民币为16,248.52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98%。上述担保事项均已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相应的决策
程序并及时进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况。公司提供担保是基于全资子/孙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需要,有助于支持其运营业务的拓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整体长远利益。
二、关于《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一致认为:2023年上半年,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三、《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结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其结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提升公司的经营效益,符合公司战略发展需求和实际经营需要,有利于实现公司和股东利益最大化,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相关事项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符合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将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其结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四、关于《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用途等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关于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以下无正文,为《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许 汉 友 王 学 锋
刘 蓉
2023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