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航股份: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修改或新增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8月30日(星期三)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8月30日上午9:15-9:25,9:30-11:30以及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8月30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南京片区兴隆路12号7幢十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李桃元因工作原因无法主持会议,经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董事李凌云主持本次会议。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35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76,573,13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4.7855%,其中: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8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50,698,3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9.6521%。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27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25,874,83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5.1335%。
2、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共计25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8,704,83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0912%。
3、公司部分董事、部分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此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议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二)议案的表决结果。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6,477,83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8755%;反对95,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124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609,53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8.9052%;反对95,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94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该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顾泽皓、张琪;
3、结论性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