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航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相关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
相关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我们作为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拟审议的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拟向丰海海运购置化学品船舶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阅,我们一致认为:公司本次购置化学品船舶的关联交易事项因实际经营发展的需要而发生,有利于公司的长远持续发展。交易定价政策遵循了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
二、《关于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增加融资额度暨关联担保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阅,我们一致认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桃元先生及其配偶同意为公司及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融资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有利于公司取得银行等金融机构融资额度,且公司免于支付担保费用,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关联担保符合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同意将《关于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增加融资额度暨关联担保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以下无正文,为《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相关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许 汉 友 王 学 锋
刘 蓉
2023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