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航股份: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拟向丰海海运购置化学品船舶暨关联交易的专项核查意见

http://ddx.gubit.cn  2023-10-20  盛航股份(001205)公司公告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拟向丰海海运购置化学品船舶暨关联交易的专项核查意见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保荐机构”)作为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航股份”、“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保荐机构及持续督导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规定,对盛航股份拟向东莞市丰海海运有限公司购置化学品船舶暨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一)购置化学品船舶的关联交易

公司拟向关联方东莞市丰海海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海海运”)购置船名为“丰海29”轮的一艘内贸化学品船舶以及船名为“丰海17”轮、“丰海21”轮两艘外贸化学品船舶100%的所有权。公司聘请具有相关从业资质的江苏华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公司上述拟收购的三艘船舶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丰海17”等3艘散装化学品船/油船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苏华评报字[2023]第484号)(以下简称“《资产评估报告》”)。上述三艘船舶在评估基准日2023年10月8日经市场法评估的市场价值为人民币20,380.11万元,在此基础上交易双方协商确定上述三艘船舶购置总价款合计为人民币19,879.00万元(含3%增值税)。具体评估价值及双方协商作价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船舶名称船舶类型评估价值协商作价(含税价)
丰海29内贸散装化学品船/油船9,463.119,463.00
丰海17外贸散装化学品船/油船5,394.005,100.00
丰海21外贸散装化学品船/油船5,523.005,316.00
合计-20,380.1119,879.00

(二)本次交易前十二个月购买船舶资产累计计算及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情况说明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2号》等相关内容的规定,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购买相关船舶资产的成交金额合计为84,574万元,未达到公司2022年经审计总资产(279,760.15万元)的50%即139,880.08万元。因此,本次关联交易未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重组上市,无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交易对方介绍

(一)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东莞市丰海海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63811047M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时间2004年6月10日
注册资本2,000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翁德林
住所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莆心湖商业街7号1栋617室
经营范围国内沿海油船及普通货船海务、机务管理,船舶检修、保养、船舶买卖、租赁、营运及资产管理,其他船舶管理服务,港澳航线运输业务,国际船舶危险品运输,国际船舶管理业务,国内沿海、长江中下游及广东省内河化学品船、成品油船运输;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杭州传淮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91.60%;杭州传溪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8.40%

(二)资信情况

除已披露的关联关系外,公司与丰海海运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均相互独立,不存在其他可能或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其

他关系。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丰海海运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丰海海运曾为破产重整企业,已于2022年7月19日经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以(2018)粤1973破23号之十五《民事裁定书》裁定确认丰海海运破产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并于2022年9月13日经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以(2018)粤1973破23号之十七《民事裁定书》裁定终结丰海海运重整程序。

(三)主要财务数据

丰海海运最近一年及一期未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名称2023年9月30日/2023年1-9月2022年12月31日/2022年度
总资产29,860.18124,220.98
净资产9,050.1611,812.15
营业收入1,447.5020,584.50
营业利润111.93-7,190.02

(四)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

本次交易对方丰海海运曾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天鼎康华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天鼎康华”)均属于宁波信合鼎一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一投资”)控制下的主体,并自2023年4月4日起成为公司关联方。

2023年9月7日,丰海海运股东已变更为杭州传淮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杭州传溪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本次变更完成后,原属于鼎一投资控制下的宁波合才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宁波合疆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不再是丰海海运股东。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6.3.3第四款的规定,丰海海运在过去十二月内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截至目前仍为公司关联方。因此,公司本次向丰海海运拟购置船舶的交易事项构成关联交易。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关联交易的船舶资产基本情况

1、交易标的“丰海29”轮基本情况

船舶名称丰海29
船舶类型内贸散装化学品船/油船
IMO号9650236
船级社CCS
建造时间2012年3月
总吨/净吨4,522/2,139
载重吨6,540.38
建造厂家浙江东鹏船舶修造有限公司

注: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丰海海运已将该船与上海国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开展售后回租融资租赁业务,船舶管理人为浙江洲际之星船务有限公司。

2、交易标的“丰海17”轮基本情况

船舶名称丰海17
船舶类型外贸散装化学品船/油船
IMO号9548988
建造时间2009年7月
总吨/净吨5,614/2,538
载重吨8,124.63
建造厂家浙江海丰造船有限公司

3、交易标的“丰海21”轮基本情况

船舶名称丰海21
船舶类型外贸散装化学品船/油船
IMO号9582582
建造时间2010年5月
总吨/净吨5,614/2,538
载重吨8,100.50
建造厂家浙江东鹏船舶修造有限公司

(二)权属状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除本次拟购置的“丰海29”轮船舶存在融资租赁及第三方管理外,其他两艘船舶均不存在权利负担。出卖人保证标的船舶在交付时产权清晰,不存在任何抵押、质押及其他任何限制性转让的权利,不存在标的船舶的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不存在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

四、交易的定价依据及合理性分析

本次拟购置标的船舶定价以江苏华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为依据,并结合内贸、外贸化学品船舶的市场价值,经双方充分协商,确定本次交易涉及的“丰海29”轮、“丰海17”轮、“丰海21”轮船舶的交易价格分别为人民币9,463.00万元(含3%增值税)、5,100.00万元(含3%增值税)、5,316.00万元(含3%增值税),上述三艘船舶合计交易总价款为人民币19,879.00万元(含3%增值税)。

本次购置船舶关联交易价格经交易双方充分协商确认,资产定价公平、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拟签署的关联交易协议主要内容和履约安排

(一)合同主体

出卖人(甲方):东莞市丰海海运有限公司

买受人(乙方):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二)船舶价款及支付

1、船舶价款

根据评估报告,本合同项下标的船舶在评估基准日2023年10月8日的市场价值为20,380.11万元,在此基础上双方协商确定本合同项下标的船舶含税收购总价款为19,879万元(大写:人民币壹亿玖仟捌佰柒拾玖万元整)。其中,内贸化学品船舶“丰海29”轮的收购价款为9,463万元;外贸化学品船舶“丰海17”轮的收购价款为5,100万元,外贸化学品船舶“丰海21”轮的收购价款为5,316万元。甲方应向乙方开具税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本合同项下标的船舶价款的支付方式为:

(1)首期款:自本合同项下标的船舶收购事项经乙方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15,000万元;

(2)第二期款:自甲方向乙方完成交付“丰海29”轮所有权注销证书原件、船舶营业运输证注销证明原件并由乙方办理完成“丰海29”轮所有权变更登记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4,879万元。

(三)船舶交割与实体交付

甲方应当自乙方支付首期款之日起45个日历天内,办理完毕“丰海29”轮所有权注销登记手续与船舶营业运输证注销登记手续以及“丰海17”轮、“丰海21”轮所有权注销登记手续,并向乙方交付所有权注销证书原件、船舶营业运输证注销证明原件。

本合同项下标的船舶实体交付日时间安排如下:(1)2023年11月20日前向乙方完成交付“丰海29”轮;(2)2023年12月31日前向乙方完成交付“丰海17”轮;(3)2024年3月31日前向乙方完成交付“丰海21”轮。(具体日期可以由乙方选择,但乙方应当至少提前三日通知甲方给予必要的准备时间)。

(四)违约责任

1、甲方违约责任

若甲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期限完成标的船舶交付及船舶证书转移手续等本合同项下甲方主要合同义务,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有权要求甲方承

担违约金,并承担违约责任。若甲方因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除交船义务及船舶证书海事转移登记等以外的其他非主要合同义务且构成严重违约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有权要求甲方承担违约金,并承担违约责任。

2、乙方违约责任

若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船舶价款或存在其他严重违约事件、违约情形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金,并承担违约责任。

3、由于任一方严重违约,导致无法实现合同目的,造成本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向非违约方一次性支付本合同项下船舶价款的10%作为违约金。违约金金额不能弥补损失的,违约方还应赔偿非违约方因此遭受的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标的船舶市场价格下降或上升等给非违约方造成的损失。

(五)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甲方、乙方盖章之日起成立,并自本合同项下船舶收购事项经乙方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上述合同尚未签署。

六、涉及关联交易的其他安排

公司本次向关联方丰海海运购置化学品船舶不涉及人员安置等情况,本次购置完成后,上述三艘化学品船舶将由公司独立运营,不会因此而产生新增的关联交易。关联方丰海海运系成为公司关联方前已存续的同行业水运企业,且本次关联交易为公司购置其持有的化学品船舶,不会因其成为公司关联方及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对公司持续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公司拟将本次购置的“丰海29”轮内贸化学品船舶作为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投项目之一“沿海省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购置项目”实施的一部分。

七、购置船舶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购置内贸化学品船舶,有利于进一步扩大公司船队规模、提升公司运力

水平,优化船队结构,满足客户定制化、差异化的运输需求,有利于持续增强主营业务经营能力,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本次购置外贸化学品船舶,为满足公司开展国际危险品运输业务的实际需要,有利于进一步推动公司国际运输业务的发展,持续提升公司的竞争力和服务能力,有利于协调国内船舶运输业务与国际船舶运输业务的平衡发展,增强公司的抗风险能力。

本次交易涉及标的船舶的交易价格,以江苏华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为依据,结合国内、国际散装化学品船/油船的市场行情,经双方充分协商确定,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主营业务及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情况

(一)船舶租赁及管理服务的关联交易

根据公司与丰海海运于2022年10月签署的标的船舶为“丰盛油10”轮的《期租合同》及《船舶管理协议》,自2023年4月4日丰海海运成为公司关联方至2023年10月19日,公司向丰海海运租赁船舶的关联交易金额为356.07万元(含税),公司向丰海海运提供船舶管理服务的关联交易金额为277.01万元(含税)。公司已于2023年5月29日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拟向丰海海运购置化学品船舶等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二)前次购置化学品船舶的关联交易

根据公司与丰海海运于2023年5月签署的标的船舶《船舶买卖合同》,公司向丰海海运购置船名为“丰海23”轮、“丰海26”轮、“丰海27”轮三艘内贸化学品船舶以及船名为“丰海13”轮、“丰海15”轮、“丰海33”轮三艘外贸化学品船舶100%船舶所有权。上述六艘船舶购置总价款合计为人民币50,367.00万元(含税),即公司向丰海海运购置船舶资产的关联交易金额为50,367.00万元(含税)。公司已于2023年5月29日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拟向丰海海运购置化学品船舶等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除上述关联交易外,公司不存在其他与丰海海运的关联交易事项。

九、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3年10月1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向丰海海运购置化学品船舶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经审议董事会同意本次拟向丰海海运购置化学品船舶的关联交易事项,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出具了事前认可意见及同意的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方将回避表决。同时,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全权办理船舶买卖协议签署、船舶交接、船舶权属过户、船舶证书转移登记等全部与拟购置化学品船舶相关的事宜。

(二)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阅,我们一致认为:公司本次购置化学品船舶的关联交易事项因实际经营发展的需要而发生,有利于公司的长远持续发展。交易定价政策遵循了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

(三)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核,我们一致认为:公司本次购置化学品船舶的关联交易事项,是为满足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需要,符合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规划,交易事项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购置船舶交易价格以评估价为依据,并结合相关船舶交易的市场行情,经交易双方协议一致确定,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公司董事会审议和表决关联交易事项的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程序合法有效。综上,我们同意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的实施。

(四)监事会意见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购置化学品船舶的关联交易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整体利益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的情形,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健发展。本次购置化学品船舶的关联交易事项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十、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根据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盛航股份拟向丰海海运购置化学品船舶暨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船舶评估报告、拟签订的购置合同、相关议案、董事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核查等。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

盛航股份拟向丰海海运购置化学品船舶暨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有关关联董事遵守了回避制度,该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与上述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将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据市场公允价格协商确定,不会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影响。

综上,保荐机构对盛航股份拟向丰海海运购置化学品船舶暨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拟向丰海海运购置化学品船舶暨关联交易的专项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刘 荃 邢 茜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