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航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我们作为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审阅。经认真审查相关文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二级全资子公司拟出售外贸化学品船舶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经审核,我们一致认为:盛航萨拉、盛航玛丽亚此次出售外贸化学品船舶是优化资产结构的举措,有利于外贸化学品船舶整体提升资产运营效率。本次资产出售价格经交易双方充分谈判协商确定,符合市场交易原则。本议案的内容和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规定。本议案的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上述议案的实施。(以下无正文)
(以下无正文,为《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许 汉 友 王 学 锋
刘 蓉
2023年10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