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航股份: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修改或新增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月31日(星期三)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月31日上午9:15-9:25,9:30-11:30以及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月31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南京片区兴隆路12号7幢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李桃元先生因工作原因无法现场出席主持会议,
通过通讯方式参会,经公司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由董事刁建明先生主持本次会议。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32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67,978,09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9.7585%,其中: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8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50,583,6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9.5850%。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24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17,394,49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1736%。
2、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共计23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8,824,49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1612%。
3、公司全体董事、全体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此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议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二)议案的表决结果。
1、审议通过《关于拟向丰海海运购置化学品船舶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7,612,25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4618%;反对365,84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538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关联股东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天鼎康华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回避表决。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458,65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5.8543%;反对365,8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4.145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本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该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吴永全、顾泽皓;
3、结论性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