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航股份: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航股份”、“公司”、“发行人”或“上市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自2021年5月13日起上市交易,持续督导期至2023年12月31日止,公司聘请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山证券”)担任首次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
公司于2023年3月31日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议案。根据本次发行的需要,公司聘请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担任本次发行保荐机构。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因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另行聘请保荐机构,应当终止与原保荐机构的保荐协议,由另行聘请的保荐机构完成原保荐机构尚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因此,中山证券尚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将由中金公司承继,中山证券不再履行相应的持续督导责任。截至目前,盛航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期已满,现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名称 |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陈亮 |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
保荐代表人 | 刘荃、邢茜 |
联系人 | 刘荃、邢茜 |
联系电话 | 010-65051166 |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 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
英文名称 | Nanjing Shenghang Shipping Co., Ltd. |
成立日期 | 1994年11月7日 |
上市日期 | 2021年5月13日 |
股票上市地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股票代码 | 001205.SZ |
股票简称 | 盛航股份 |
总股本 | 170,977,333股 |
法定代表人 | 李桃元 |
注册地址 | 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南京片区兴隆路12号7幢 |
办公地址 | 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南京片区兴隆路12号7幢 |
董事会秘书 | 王天红 |
联系电话 | 025-85668787 |
联系传真 | 025-85668989 |
公司网站 | http://www.njshsh.com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10013498587X7 |
经营范围 | 国内沿海、长江中下游及其支流成品油船、化学品船运输;国际船舶危险品运输;国际船舶管理;国内船舶管理;船舶租赁;信息科技、计算机科技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四、保荐工作概述
在持续督导期间,中金公司主要工作包括:
1、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关注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
2、督导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3、督导发行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管理募集资金,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投资项目实施等事项;
4、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
5、对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进行持续督导培训;
6、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包括行业发展前景、国家产业政策的变化及经营业绩的稳定性等;
7、定期向监管机构报送持续督导工作的相关报告。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未发生重大事项。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及时、准确的进行对外信息披露;重要事项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代表人沟通,同时根据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保证了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及时对有关重要事项提出建议和发表专业意见;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募集资金核查、现场检查等持续督导工作。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良好。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文件,提出专业意见。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和与公司约定履行了各自的工作职责。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的信息披露工作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发行人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放和专项使用,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就其未使用完毕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的责任。
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保荐机构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对盛航股份进行持续督导,未发现盛航股份在此期间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陈 亮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刘 荃 邢 茜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