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房节能:关于完成募集资金专户变更暨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1210 证券简称:金房节能 公告编号:2023-008
北京金房暖通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完成募集资金专户变更暨
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金房暖通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2月2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议案》。目前专户变更及签订三方协议已完成,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北京金房暖通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982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269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28.01元,募集资金总额为635,546,900.00元,扣除各类发行费用之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564,601,111.73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并由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1年7月23日出具《北京金房暖通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天健验〔2021〕1-43号)审验确认。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设情况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公司已完成新账户开设,并将原账户募集资金余额转入新账户,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已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区支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北京东区支行”)开设新的募集资金专户(银行账号:
110061166013004713759)用于研发中心暨供热运营管控平台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并签订了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原存放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账号1000000010120101101692)的全部募集资金余额(包括利息收入及理财收益)已转存至新专户。原专户已完成注销,三方监管协议相应终止。
2.公司已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安门支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广安门支行”)开设新的募集资金专户(银行账号:
638245647)用于烟气综合优化节能改造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并签订了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原存放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秀支行(账号20000001749300047952470)的全部募集资金余额(包括利息收入及理财收益)已转存至新专户。原专户已完成注销,三方监管协议相应终止。
截至2023年3月13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变更后的开立及存储余额情况如下:
账户名称 | 开户银行 | 专户用途 | 银行账号 | 募集资金存放余额(人民币/元) |
北京金房暖通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民生银行广安门支行 | 烟气综合优化节能改造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 638245647 | 76,276,541.63 |
账户名称
账户名称 | 开户银行 | 专户用途 | 银行账号 | 募集资金存放余额(人民币/元) |
北京金房暖通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出国中心支行 | 供热运营服务管理项目(二期)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 8110701013102126126 | 106,912,777.17 |
北京金房暖通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交通银行北京东区支行 | 研发中心暨供热运营管控平台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 110061166013004713759 | 140,565,452.35 |
北京金房暖通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兴业银行北京怡海花园支行 |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 321570100100016950 | 53,151.34 |
合计 | 323,807,922.49 |
备注:民生银行广安门支行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下设机构,三方监管协议的乙方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三、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北京金房暖通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募集资金存储银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以及甲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仅用于甲方对应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会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
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保证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会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2.甲方、乙方应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按本协议约定积极配合丙方的调查和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徐兴文、宋双喜或经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件;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件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以孰低为原则),甲方及乙方应
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丙方加盖单位公章的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自动继受享有。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按本协议约定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名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经各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北京金房暖通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