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房节能: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北京金房暖通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金房暖通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5月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鉴于公司拟将公司名称由“北京金房暖通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金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定,同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中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情况如下:
原条款 | 修订后 |
第一条 为维护北京金房暖通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制订本章程。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 第一条 为维护金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制订本章程。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北京金房暖通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Beijing Kingfore HV& Energy Conservation Technology Co., Ltd. |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金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Kingfore Energy Group Co.,Ltd. |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条规定的担
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交
易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
易金额(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交易,且超过3000万元;
(十八)审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交易,且超过3000万元; (十八)审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交易,且超过3000万元; (十八)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该项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失效; (十九)审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注:除上述修订的条款外,《公司章程》中其他条款保持不变。以上内容以相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最终核准版本为准。
上述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同时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管理层办理工商变更相关事宜。
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北京金房暖通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3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