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房能源: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http://ddx.gubit.cn  2023-09-27  金房能源(001210)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001210 证券简称:金房能源 公告编号:2023-058

金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会议开始时间:2023年9月26日(星期二)下午14:00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9月2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9月26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9月26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西城区黄寺大街甲23号院1号楼12层1201-12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方式召开,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

4.会议召集人:金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杨建勋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授权委托代表共5人,代表股份数量60,457,27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5.5175%。其中:

(1)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5名,代表股份60,457,27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5.5175%。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0名,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中,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1名,代表股份3,503,46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217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3,503,46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2172%。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

2.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结合网络投票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0,457,2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503,46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0,457,2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503,46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莫军凯、郭晓明律师见证,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

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事宜,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金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金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3年9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