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房能源: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1210 证券简称:金房能源 公告编号:2023-063
金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金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9月26日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同意将原募投项目“供热运营服务管理项目(二期)”投资金额调减,剩余的募集资金用于公司中标的“乌鲁木齐热力集团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并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等相关事宜。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new/index)上披露的《关于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6)及《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3-058)。
近日,公司完成了三方监管协议的签署,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北京金房暖通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982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269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28.01元,募集资金总额为63,554.69万元,扣除各类发行费用之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56,460.11万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并由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于2021年7月23日出具《北京金房暖通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天健验〔2021〕1-43号)审验确认。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公司已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进行管理,并于近日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及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截至2023年10月17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设立信息及账户余额如下:
账户名称 | 开户银行 | 专户用途 | 银行账号 | 募集资金存放余额(人民币/元) |
金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安门支行 | 烟气综合优化节能改造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 638245647 | 29,592,019.08 |
金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出国中心支行 | 供热运营服务管理项目(二期)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 8110701013102126126 | 34,519,077.68 |
金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区支行 | 研发中心暨供热运营管控平台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 110061166013004713759 | 65,651,380.53 |
金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怡海花园支行 |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 321570100100016950 | 53,245.80 |
金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四环南路支行 | 乌鲁木齐热力集团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 8110701014202654353 | 72,636,200.00 |
账户名称
账户名称 | 开户银行 | 专户用途 | 银行账号 | 募集资金存放余额(人民币/元) |
合计 | 202,451,923.09 |
备注:
1.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四环南路支行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下设机构,三方监管协议的乙方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2.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未到期本金金额为11,000万元。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金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乙方”)丙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2.甲方、乙方应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按本
协议约定积极配合丙方的调查和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徐兴文、宋双喜或经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以孰低为原则),甲方及乙方应及时以传真及/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乙方如发现甲方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或其他重大风险时,应及时告知丙方,并配合丙方进行调查和核实。丙方经现场检查等方式核实后,如发现甲方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况或者重大风险的,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自动继受享有。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
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金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