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房能源:关于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查股网  2026-02-10  金房能源(001210)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001210证券简称:金房能源公告编号:2026-011

金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金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1月21日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终止并将结余募集资金投入新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将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终止并将结余募集资金及利息,全部投入新项目——和田地区化工基地建设项目(配套蒸汽热源供应)并授权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四方监管协议等相关事宜。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new/index)上披露的《关于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终止并将结余募集资金投入新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57)及《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6-006)。

近日,公司完成监管协议的签署,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北京金房暖通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982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269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28.01元,募集资金总额为63,554.69万元,扣除各类发行费用之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

56,460.11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全部到位,并由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1〕1-43号)审验确认。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公司已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进行管理,并于近日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及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截至2026年2月6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设立信息及账户余额如下:

账户名称

账户名称开户银行专户用途银行账号募集资金存放余额(人民币/元)
金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广安门支行烟气综合优化节能改造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6382456478,882,417.28
金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四环南路支行供热运营服务管理项目(二期)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811070101310212612610,397,253.12
金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区支行研发中心暨供热运营管控平台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110061166013004713759597,702.49
金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四环南路支行乌鲁木齐热力集团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81107010142026543536,826,178.97
金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怡海花园支行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32157010010001695052,803.51
金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回龙综合能源技术研发及产业化基地建设项目募集资金2000000174930019578714153,437,051.01

账户名称

账户名称开户银行专户用途银行账号募集资金存放余额(人民币/元)
观支行的存储和使用
金房热能(洛浦)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单支行和田地区化工基地建设项目(配套蒸汽热源供应)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656422006137,864,500.00
合计218,057,906.38

备注: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单支行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下设机构,监管协议的乙方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三、《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甲方1:金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甲方2:金房热能(洛浦)有限公司上述公司共同视为合同的甲方乙方: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丙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年修订)》等规范性文件,以及甲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2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2的和田地区化工基地建设项目(配套蒸汽热源供应)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甲方2应在开立专项账户时按照开户银行要求,就受益所有人识别等相关信息的核实提供必要的协助,并确保所提供信息以及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甲方2在业务运作中应遵守监管部门及存管行对银行结算账户的相关规定,如因甲方2原因造成专户无法使用,乙方不承担相关责任。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

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2.甲方、乙方应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改〈支付结算办法〉的决定》《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2020修正)》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年修订)》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积极配合丙方的调查和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徐兴文、杨学雷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以孰低为原则),甲方及乙方

应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乙方如发现甲方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或其他重大风险时,应及时告知丙方,并配合丙方进行调查和核实。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向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自动继受享有。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金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2月9日


附件:公告原文